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审阅董事会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章武、谷大可、徐海和 2018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