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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气: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18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
九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印度辛伽塔里项目募集资金
使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
经营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整体行业环境变化
趋势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谷大可        徐海和      刘登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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