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关于修订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说明公告2019-09-28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临2019--038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及九届十次监事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议案,相关内容已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切实发挥本激励计划的作用,公司对《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及九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在“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中增加了首次授予部分关连人士具
体名单。
增加内容:
四、首次授予部分关连人士名单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认定的公司关连人士,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成为关联人士原因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公司股本
1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量 总额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1 龚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5 0.50% 0.0049%
2 高峰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5 0.50% 0.0049%
3 陈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5 0.50% 0.0049%
4 刘辉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5 贺建华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6 陈宇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7 李云军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8 兰向军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9 罗声鸣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10 许昌建 附属公司董事 5 0.17% 0.0016%
11 胡军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12 郑兴义 附属公司董事 5 0.17% 0.0016%
13 龚学清 附属公司监事 2 0.07% 0.0006%
14 胡修奎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15 唐勇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16 夏小强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17 霍锁善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18 陈丽 附属公司监事 6 0.20% 0.0019%
19 蔡同舟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20 王旭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21 高勇 附属公司监事 6 0.20% 0.0019%
22 罗志刚 附属公司董事 2 0.07% 0.0006%
23 陈强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24 徐平 附属公司监事 5 0.17% 0.0016%
25 平慧琼 附属公司董事 3 0.10% 0.0010%
26 刘力 附属公司董事 3 0.10% 0.0010%
27 唐建国 附属公司董事 5 0.17% 0.0016%
28 吉平 附属公司董事 7.5 0.25% 0.0024%
29 黄勇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30 王志文 附属公司监事 8 0.27% 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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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条件/(五)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2.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公司的选取”
中增加了样本极值的具体说明。
增加内容:
关于同行业企业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主要依据该同行业企业基期
年(即 2018 年度)至各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考核年度结束期间,是否发生业务重组、
经营战略调整等致使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所属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具体分类参照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生变化(以公开信息为准)等
事项。
关于同行业企业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的认定,主要依据该同行业企业基
期年(即 2018 年度)至各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考核年度结束期间,任一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和/或净资产收益率较通用设备制造业平均水平的差额
绝对值达到 100%及以上的。
针对上述修订内容,同步对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中涉及的相关部分一并修订。
二、监事会就本次修订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修订后的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修订后的《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
三、独立董事就本次修订的意见
1、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流程合法合规。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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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订后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促进
公司业务发展、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本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一线骨干的激励作用,从而提升公司业绩并促进公司
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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