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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气:关于修订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说明公告2019-09-28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临2019--038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及九届十次监事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议案,相关内容已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切实发挥本激励计划的作用,公司对《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及九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在“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中增加了首次授予部分关连人士具
体名单。
    增加内容:
    四、首次授予部分关连人士名单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认定的公司关连人士,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成为关联人士原因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公司股本

                                         1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量   总额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1     龚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5        0.50%       0.0049%
2     高峰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5        0.50%       0.0049%
3     陈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5        0.50%       0.0049%
4     刘辉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5    贺建华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6     陈宇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7    李云军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8    兰向军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9    罗声鸣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10   许昌建    附属公司董事             5         0.17%       0.0016%
11    胡军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12   郑兴义    附属公司董事             5         0.17%       0.0016%
13   龚学清    附属公司监事             2         0.07%       0.0006%
14   胡修奎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15    唐勇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16   夏小强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17   霍锁善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18    陈丽     附属公司监事             6         0.20%       0.0019%
19   蔡同舟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20    王旭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21    高勇     附属公司监事             6         0.20%       0.0019%
22   罗志刚    附属公司董事             2         0.07%       0.0006%
23    陈强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24    徐平     附属公司监事             5         0.17%       0.0016%
25   平慧琼    附属公司董事             3         0.10%       0.0010%
26    刘力     附属公司董事             3         0.10%       0.0010%
27   唐建国    附属公司董事             5         0.17%       0.0016%
28    吉平     附属公司董事            7.5        0.25%       0.0024%
29    黄勇     附属公司董事             8         0.27%       0.0026%
30   王志文    附属公司监事             8         0.27%       0.0026%




                                 2
    2、在“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条件/(五)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2.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公司的选取”
中增加了样本极值的具体说明。
    增加内容:
    关于同行业企业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主要依据该同行业企业基期
年(即 2018 年度)至各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考核年度结束期间,是否发生业务重组、
经营战略调整等致使同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所属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具体分类参照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生变化(以公开信息为准)等
事项。
    关于同行业企业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的认定,主要依据该同行业企业基
期年(即 2018 年度)至各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考核年度结束期间,任一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和/或净资产收益率较通用设备制造业平均水平的差额
绝对值达到 100%及以上的。
    针对上述修订内容,同步对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中涉及的相关部分一并修订。
    二、监事会就本次修订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修订后的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修订后的《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
    三、独立董事就本次修订的意见
    1、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流程合法合规。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3、修订后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促进
公司业务发展、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本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一线骨干的激励作用,从而提升公司业绩并促进公司
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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