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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气: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8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
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东方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
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九届十九
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对《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符合《管理办
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
流程合法合规。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修订后的公司《2019 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
制,有利于充分发挥本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一线骨干的激励作用,从而提升公司业绩并促进公司的
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
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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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修订,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谷大可、徐海和、刘登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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