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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0-03-28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2020-009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序               现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3,118,792,13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其中内资股 2,778,792,130 股,境外
       为 3,090,803,431 股,全部为普通      上市外资股 340,000,000 股。
       股,其中内资股 2,750,803,431 股,    第二十二条 (新增) 经国务院授权的
       境外上市外资股 340,000,000 股。      部门批准,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公      月向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普 通 股           激励对象授予 27,988,699 股,公司
1      3,090,803,431 股 , 其 中 内 资 股   总股本增加至 3,118,792,130 股。
       2,750,803,431 股,占公司已发行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89.00,境外上     普通股 3,118,792,130 股,其中内资
       市外资股 340,000,000 股,占公司      股 2,778,792,130 股,占公司已发行
       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11.00。     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89.10,境外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        市外资股 340,000,000 股,占公司已
       民币 3,090,803,431 元。              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10.90。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3,118,792,130 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合并;
    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2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进行。
3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四)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
    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三十五条规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4   公司依照第三十五条第 (三)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五十条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
                                     易所上市规则对股东大会召开或者公
     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
5                                    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
     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
     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6                                    (十七)审议单独或合计持 有 公司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含百分之五 )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的股东的提案;
                                     ……
     ……
     第七十三条 ……                 第七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的,董事会应当在 有下列情形之—的,董事会应当在两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7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 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
     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 时股东大会时;
     东大会时;                      ……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
                                              第八十二条 公司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8    会 的 日 期 和地 点 告知所 有 在 册 股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
     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八十三条 ……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第八十三条 ……
     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
9    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           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
     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           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
     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           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议的通知。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
     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百分之五以上 (含百分之五)的股
     东或者监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
10   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董事会应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当按以下程序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
     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
     议的议程。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
     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
     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以下所列事项的
     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
     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
     后公告。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
     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
     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
     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
     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
     将 提 案 递 交董 事 会并由 董 事 会 公
     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提出。
     第八十六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            第八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11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
     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说明原因。
                                              第一百零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
12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
     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
     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
     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
     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
     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
     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
                                              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八十二条关
     司。
                                              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
13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
                                              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
     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该会
                                              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
     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
                                              的在册股东。
     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
     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五日内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开会日
     期 和 地 点 以公 告 形式再 次 通 知 股
     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
     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股东大会在遵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可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
     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 (但依据任何          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14
     合 同 可 提 出的 索 偿要求 不 受 此 影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响)。但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           ……
     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十)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和转让;……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审核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略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专
     ……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15   (十)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租和转让;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审核委
     /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与审核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或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担任公司
      查,尚未结案者;
                                        的董事。
1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企业领导者;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八)非自然人者;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监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
                                        管机构豁免的除外。
      证券法规的,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
                                        定的其他情形。
      五年者。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序               现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2.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五以上(含
     百分之五)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
     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
     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
1    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删除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新的分配提案时,
     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
     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
     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3.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3.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    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2
     (17)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
     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 的股东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的提案;
     4.1……                            4.1 ……
     有下列情形之—的,董事会应当在两   有下列情形之— 的,董事会应当在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3)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 的    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
     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时股东大会时;
     大会时;
     4.3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   4.3 公司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4
     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   方式通知各股东。
    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
    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
    司。
    4.4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     4.4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5   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   公告并说明原因。
    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
    大会。                             告并说明原因。
    4.6……                            4.6……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
    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   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
6   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     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
    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   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
    知。
    5.14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5.14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7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大会提供便利。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6.6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   6.6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
    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照本规则 4.4 条关于召开临时股东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     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出通知,将会
    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     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
    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   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
    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8   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达到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
    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
    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
    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审议的事项、
    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
    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
    类别股东会议。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
不变。


     三、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九届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法律审核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