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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气: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5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
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九届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
有效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预
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9 月 24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
陈虎、钟美浪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激励对象杨永、
李燎 2 人因被纳入集团下属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
不能再继续参与公司激励计划,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 4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3.8 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谷大可、徐海和、刘登清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