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提交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王为民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 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任职资格合法合规。其聘任程序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同意聘任王为民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谷大可 徐海和 刘登清 2020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