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2021-05-28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
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董事会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意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聘任 2021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我们认为:2020 年度,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业务,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谷大可、徐海和、刘登清
2021 年 5 月 27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