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提交董事会十届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龚丹先生代行 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在公司正式聘任财务负责人之前,由董事会秘书龚丹先生代行财务 负责人职责,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 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龚丹先生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议案》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 独立董事: 刘登清、黄峰、马永强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