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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气: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1-10-30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指

引》)、《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交所上市规则》、《指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

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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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

交所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2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

分支机构、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

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后,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法务风控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拟

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

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 1);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见附件 2)。

    公司应确保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

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

易。




                                  3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

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指

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

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

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

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的《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4
附件:1.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

       保密承诺函

      2.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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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东方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本人将严格

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

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前,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会因获悉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也不会因

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日期:




                                  6
     附件 2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
    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
                                       披露的类型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确

       认签字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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