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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气: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2021-12-09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十届七次会议(以下称本次会

议)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实施完毕,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本激励计划)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

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中 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人因违反相关法规

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未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5 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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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

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届满且相应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760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

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

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760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909.2233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

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四、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日常持续关联交易上限金额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度销售及生产服务关联交易上限金额的审

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了公司及子公司的

正常经营活动,年度交易上限金额合理;上述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不会产生不利

影响,也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

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五、关于 2022-2024 年日常持续关联交易议案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与东方电气集团签署的《2022-2024 采购及生产

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 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 综合配套

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 财务服务框架协议》《2022-2024 物业及设备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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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框架协议》《2022-2024 物业及设备出租人框架协议》及相关持续关联交易、

相关交易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我们

认为,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拟发生的上述持续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关联交易协议乃于公

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其条款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不优于独立

第三方的条款订立,相关交易的年度金额上限合理,进行相关关联交易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议案,并同意公司将本意见同

相关决议一并公告。



    独立董事(签署):刘登清、黄峰、马永强




                                              202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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