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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气: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05-28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1   总则
    1.1 为保证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
司)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公司重大决策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

则。
    1.2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提出公司战略指导意见和审查重大投资方案,并根据本规则和董事
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1.3 本规则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
生效施行。
    2 组成
    2.1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 1 名独
立董事。

    2.2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董事会批准。
    2.3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2.4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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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在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
据第 2.1 条至第 2.4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6 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发展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
会日常联络、会议组织、议题分解等工作。战略投资部是战略发展
委员会的日常业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2.7 战略发展委员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3   职责权限
    3.1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1.1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3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5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
果提出书面意见;
    3.1.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2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定期对公司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并修
订,以保持本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基本一
致。
    3.3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职责审议有关议题后,应将审议意见
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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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经董事会专门授权,战略发展委员会有权对授权范围内的
事项做出决定。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务的处

理情况。
   3.5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形成提案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3.6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战略发
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

立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4 议事规则
   4.1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由战略发展
委员会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4.2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及应
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议
题、议程、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相关资料。在紧急情况时,在
确认通知到达全体委员的前提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前述会
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4.3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4.4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
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得到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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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

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驶权利,但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公司重大
事项,委员必须亲自出席。委员未出席某次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应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6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可调整委员会委
员

     4.7 战略发展委员会可邀请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和部
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4.8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
关系的与会当事人应回避。因前项规定,致使委员无法表决时,应
向董事会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4.9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若有任何公司董事
发出合理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
时段查阅。
     4.10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考虑事项
及大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委员提出的任何疑
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在会议结束后,会议秘书应于会议结束后合
理时段内先后将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全体委员,初稿供
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记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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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规则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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