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2022-07-0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规范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
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
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
生效施行。
2 职责
2.1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并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进行报告和备案。
2.2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
情人报备日常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
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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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公司下属各业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工作,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产生内幕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对应的股份公司职能部门,由职
能部门统一负责进行登记,并报董事会办公室。
2.4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3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3.1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3.2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
3.3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3.3.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3.2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3.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3.3.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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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3.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3.3.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3.3.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
3.3.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4 登记备案
4.1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产生内幕信息的业务部门应当第一时
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及时组织所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要求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
4.2 公司相关方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按以下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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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须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4.2.2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须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4.2.3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须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4.2.4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本规定第 4.1 条的要求
进行填写。公司须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4.2.5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部门年度
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行政部门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
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给行政部门,须经公司分管
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报出,并进行详细的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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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披露前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须按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时间。
4.3 各业务部门在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时应当一
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发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保
密提示函(附件 1)。
4.4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下属公司除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
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4.5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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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各业务部门组织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完毕后
应当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保密
承诺函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核实;
4.5.2 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按照
规定进行内部保管或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5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申报
5.1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内幕信息首
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信息:
5.1.1 重大资产重组;
5.1.2 高比例转送股份;
5.1.3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5.1.4 发行证券;
5.1.5 要约收购;
5.1.6 合并、分立;
5.1.7 回购股份;
5.1.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6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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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通过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6.2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6.3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任。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
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处罚责任;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4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
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
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6.5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公司须进行核实并依据本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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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7 附则
7.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7.2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办理。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提示函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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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提示函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部门及员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下列事项/资料中含有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兹提示您在收到下列资料后履行保密义务,不泄漏本
公司内幕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我们将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登记备案。如签收人确因工作原因须将下列资料传递
给他人的,则请及时告知我们,以备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登记备案。
1、
2、
3、
特此提示。
(单位/部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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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单位/部门):
上述材料及保密提示已收悉,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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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述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事项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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