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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与变动公司股票管理规定2022-07-0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与变动
               公司股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规范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

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1.3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1.4 本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

生效施行。

    2   总体要求

                              1/5
    2.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2.1.1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六十日内、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分别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六十日、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

一日;

    2.1.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2.1.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2.1.4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2.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

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3    股票转让规定

    3.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3.1.1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3.1.2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1.3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

诺期限内的;

    3.1.4 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2/5
    3.2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3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其上一年

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 2.1 的规定。

    3.4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

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3.5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的基数。

    4   股票交易申报规定

    4.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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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4.1.1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管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4.1.2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4.1.3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4.1.4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2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拟对所持有公司股票进行买卖,如

对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有疑问的,应事前征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以确保买卖股票或持股变动行为符合规范要求。

    4.3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信息。内容包括:

    4.3.1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4.3.2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4.3.3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3.4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4.3.5 变动后持股数量;

    4.3.6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5   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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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

    5.2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5.3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所掌握

的公司内幕信息,建议他人,尤其是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直系亲

属买卖公司股票。

    5.4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5.5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或未按相关

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定的,公司

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处理。

    6   附则

    6.1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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