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2-07-0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规范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
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1.3 公司管理层应积极开展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重视投资
者关系工作。
1.4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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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
露和公司重大运作的有关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信息,以便为
投资者提供满意的解答。
1.6 本规定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
生效施行。
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2.1 合规性原则。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实施,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2 平等性原则。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2.3 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2.4 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构建真诚信赖的投资者关系。
3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3.1 投资者(包括公司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3.2 证券公司分析师及投资机构分析师等证券专业人士;
3.3 财经报刊、网站等资本市场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
体;
3.4 其他相关机构。
3.5 无特别说明,本规定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
称。
4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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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重大投资
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重要
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
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
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4.2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
安排,包括:
4.2.1 负责组织拟订、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
4.2.2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4.2.3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4.2.4 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投资者关系工作进展及资本市
场动态;
4.2.5 协调、参与资本市场重大活动等。
4.3 董事会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3.1 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及具体工作规范文件;
4.3.2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3.3 按计划做好投资者关系各项活动;
4.3.4 以公开披露信息为基础,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
的要求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投资者沟通交流
工作;
4.3.5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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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发挥连接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桥梁作用,组织及时妥善处
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
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4.3.7 支持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开
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4.3.8 相关公共关系管理,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
所、证券类专业媒体等机构良好的公共关系。
4.3.9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4.4 公司各单位(含总部部门、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及全资
子公司)负责人为各相关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
4.4.1 按职责要求参与、落实投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4.2 指定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董事
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4.4.3 及时回复董事会办公室汇总的来自资本市场的问题。
4.5 战略投资部、产业发展部、经济运营部、财务部等部门应
每季度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或抄送公司发展规划、宏观经济、行业运
行、投资业务、产品销售、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战略发展、重大投
资、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信息与分析材料;
4.6 企业文化部作为公司媒体管理部门,在制定、执行财经媒
体策略时,应和董事会办公室保持频繁的双向沟通,将公司的主旨信
息准确传达给公众。
5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工作方式
5.1 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5.1.1 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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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5.1.3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5.1.4 公司业已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等;
5.1.5 公司业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1.6 企业文化建设;
5.1.7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1.8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5.1.9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5.1.10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5.1.11 证券分析师关于行业及公司的研究报告的讨论;
5.1.12 征求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件及日常经营等事项的反馈;
5.1.13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5.2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秘书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多渠道、
多平台、多方式的投资者沟通方式,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5.3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董事会办
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如号码、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按要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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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收集
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5.5 公司应充分利用上交所 e 互动等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
查看和回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
5.6 公司应当及时组织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投资者说明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牵头组织,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5.6.1 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
求,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
5.6.2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相
应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5.6.3 除上述情形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积极策划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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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投资者说明
会情况。说明会可以采取现场、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现场召
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便利投资者参与。
5.7 为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批准,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策划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路演、反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等活动,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日常来访接待,通过现场交流、
视频会议、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近距离与投资者就公司生产经营、发展
规划等重要内容以及投资者感兴趣的内容进行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来访实行预约制,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事先沟通情况,
合理、妥善做好活动策划与安排,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有机
会得到内部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各单位根据活动策划参加。
5.8 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策划组织股东
大会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及地点,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
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5.9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汇总、
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6 工作要求
6.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
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6.2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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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6.2.2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6.2.3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6.2.4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6.2.5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2.6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6.2.7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2.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6.3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存档,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的主
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及其他有必要记载的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6.4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
资本市场的形象,应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
6.4.1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6.4.2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熟悉公司战略、
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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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证券等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6.4.4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6.4.5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6.4.6 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
息披露稿件。
6.5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组
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7 附则
本规定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规定向公司或任何公
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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