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独立董事意见2022-10-29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十届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十届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届满且相应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5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
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29.899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
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刘登清、黄峰、马永强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