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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气: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2023-01-04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2023-00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885.2565 万股。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3 年 1 月 9 日。
    2022 年 12 月 27 日,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等议案。经审议,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744
名符合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885.2565 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 311,880.7797 万股的 0.28%。现将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九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

                                      1
会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九届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九届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确认公
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涉及的关连人士名单>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九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19 年 9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8 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
职务通过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
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
    4、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0 号),原则同
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5、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
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日,公
司召开董事会九届二十一次会议和监事会九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2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九届三十二次会议及监事会九届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监事会九届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九届三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七次会议和监事会十届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和监事会十届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 年 12 月 27 日,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监事会十
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3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首次及预留的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         1/3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首次及预留的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         1/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首次及预留的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         1/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22 日,登记
 日为 2020 年 1 月 7 日,首次授予的第二个限售期即将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以 2018 年归属于上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考核目标为: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           1,128,834,236.51 元 为 基
低于 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                                     数,公司 2021 年归属于上市
    (2)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业绩;                                                               2,289,036,817.45 元 , 复 合
    (3)2021 年△EVA 为正。                                         增长率为 26.57%且不低于同
                                                                     行业平均业绩(-17.65%);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2)公司 2021 年加权平
润;“净资产收益率”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7.20%且不
    ②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             低 于 同 行 业 平 均 业 绩
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             (0.95%);
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                 (3 )公 司 2021 年△ EVA
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为正。
                                                                         公司各项指标均高于业绩
                                                                     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
司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按公司
现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本次解除限售的 744 名激
结果为优秀、良好和称职的,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 励 对 象 考 核 结 果 均 为 考 核 合
“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 格,本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
职 、 不 称 职 的 ,则 上 一年 度 激 励 对 象 个人 绩 效为 “ 考 核 不 合 比例均为 100%。
格”。
 考核等级        A         B         C          D           E
 得分区间    90~100    80~90    70~80     60~70     60 分以下
               优秀      良好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考核结论
                       考核合格                  考核不合格

       3、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根据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中 3 人因企业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 人因组织安排调
  离公司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 人因违反相关法规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4 人
  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未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
  十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 1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5
性股票共计 27.4 万股。该等 27.4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纳入本次解除限售的范围,公司
将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
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同意公
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
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44 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85.2565 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
311,880.7797 万股的 0.28%。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性
                                                        的限制性股票数 售的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量           票数量
                                               股)
                                                            (万股)     (万股)
       1      龚丹        董事会秘书             15             5               5
       2      高峰           副总裁              15             5               5
       3     王为民          副总裁              7.5           2.5             2.5
       4     胡修奎          副总裁              7.5           2.5             2.5
       中层管理人员及一线骨干(合计 740
                                            2,610.7695      870.2565        870.2565
                     人)
           合计(首次授予 744 人)          2,655.7695      885.2565        885.2565
    注:1、上表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首次授予中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不达标未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其所持有的剩余限制性
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中计算。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 年 1 月 9
日。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5.2565 万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6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变化时,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
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比例         (+/-)         股份数量          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772,526,199       24.77%       -8,852,565       763,673,634   24.49%
股(非流通 A 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2,006,281,598       64.33%       +8,852,565     2,015,134,163   64.61%
股(流通 A 股)
H股                   340,000,000       10.90%                  0     340,000,000   10.90%
股份总数            3,118,807,797   100.00%                     0   3,118,807,797   100.00%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
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
售尚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
销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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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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