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01-13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1 总则
1.1 为完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全面风险与合规管理体系,降低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
引》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设立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
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
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风险
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本规则所称合规管理,
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
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
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1.3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以及重大决
策的风险评估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内控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及合规
管理)建设及工作报告。
1.4 本规则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
生效施行。
2 组成
2.1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中应有熟悉企业管理及业务流程的董事,以及具
备风险与合规监管知识或经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董事。
2.2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2.4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5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风险与合规管理
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2.6 董事会办公室是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法务风控部是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的日常业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面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的日常工
作和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2.7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3 职责权限
3.1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3.1.1 向董事会提交内控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建
设及工作报告;
3.1.2 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3.1.3 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
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3.1.4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综合
报告;
3.1.5 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3.1.6 审议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
3.1.7 审议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3.1.8 审议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3.1.9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2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享有以下权限:
3.2.1 要求公司及所属企业提交内控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及合
规管理)建设及工作报告;
3.2.2 要求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方案中,应有专门的风险评
估报告部分;
3.2.3 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全面风险及合规管理状况开展调
查,并选择适当的调查方式;
3.2.4 要求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关于风险管理
的监督评价综合报告;
3.2.5 要求公司及所属企业建立风险及合规管理信息系统;
3.2.6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3.3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形
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或考虑。
3.4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4 议事规则
4.1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1 次,临时会议由风险与合规
管理委员会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
召开。会议召开前 7 天应通知全体委员。
4.2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4.3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委员的意见、建议或
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传真给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寄出原件。
4.4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驶权利。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公
司重大事项,委员必须亲自出席。委员未出席某次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应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5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可予以调整。
4.6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所属企业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必要时,
也可邀请有关的专家、顾问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提出建议,
但没有表决权。
4.7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时,有直接或间
接利害关系的与会当事人应回避。因前项规定,致使委员无法表决时,
应向董事会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4.8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
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若有任何公司董事
发出合理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
段查阅。
4.9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
考虑事项及大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委员提出的
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在会议结束后,会议秘书应于会议结束
后合理时段内先后将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全体委员,初稿
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记录之用。
4.10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则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