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方电气: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01-13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1 总则

    1.1 为完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全面风险与合规管理体系,降低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

引》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设立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

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

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风险

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本规则所称合规管理,

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

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

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1.3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以及重大决

策的风险评估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内控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及合规

管理)建设及工作报告。
    1.4 本规则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

生效施行。

    2 组成

    2.1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中应有熟悉企业管理及业务流程的董事,以及具

备风险与合规监管知识或经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董事。

    2.2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2.4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5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风险与合规管理

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2.6 董事会办公室是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法务风控部是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的日常业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面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的日常工

作和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2.7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3 职责权限

    3.1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3.1.1    向董事会提交内控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建

设及工作报告;

   3.1.2    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3.1.3    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

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3.1.4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综合

报告;

   3.1.5    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3.1.6    审议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

   3.1.7    审议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3.1.8    审议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3.1.9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2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享有以下权限:

   3.2.1    要求公司及所属企业提交内控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及合

规管理)建设及工作报告;

   3.2.2    要求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方案中,应有专门的风险评

估报告部分;

   3.2.3    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全面风险及合规管理状况开展调

查,并选择适当的调查方式;

   3.2.4    要求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关于风险管理

的监督评价综合报告;

   3.2.5    要求公司及所属企业建立风险及合规管理信息系统;
    3.2.6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3.3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形

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或考虑。

    3.4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4 议事规则

    4.1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1 次,临时会议由风险与合规

管理委员会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

召开。会议召开前 7 天应通知全体委员。

    4.2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4.3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委员的意见、建议或

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传真给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寄出原件。

    4.4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驶权利。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议公
司重大事项,委员必须亲自出席。委员未出席某次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应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5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可予以调整。

    4.6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所属企业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必要时,

也可邀请有关的专家、顾问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提出建议,

但没有表决权。

    4.7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时,有直接或间

接利害关系的与会当事人应回避。因前项规定,致使委员无法表决时,

应向董事会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4.8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

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若有任何公司董事

发出合理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

段查阅。

    4.9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

考虑事项及大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委员提出的

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在会议结束后,会议秘书应于会议结束

后合理时段内先后将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全体委员,初稿

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记录之用。
    4.10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则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