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 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 股东会议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 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届二十一次会 议决议公告》及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刊登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联交所)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董事会十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等文 件; 4.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 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及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刊登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监事 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 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 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及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刊登于香港 联交所网站的《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 会议通告》;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 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3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3 年 2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同 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告了《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2023 年 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通告》,通知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9 点 00 分在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 张彦军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通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 A 股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 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28,043,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 A 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9,735,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现场出席公司本次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792,5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 综上,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7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868,571,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1%。 2. 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 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A 股股份 1,728,043,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 总数的 62.1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735,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1.7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 综上,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人数共计 26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777,779,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63.98%。 3.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 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现场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 90,792,52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2.9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 以确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告》《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通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统计结 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议案 股东 议案内容 占比 占比 序号 性质 股数 股数 占比(%) 股数 (%) (%) 1,777,745,3 99.9980 0.00163 0.0002 A股 29,000 4,800 32 99 1 70 95.0139 1,751,00 1.92857 2,776,0 3.0575 H股 86,265,527 审议及批准 07 0 3 00 20 回购注销部 1,864,010,8 99.7559 1,780,00 0.09525 2,780,8 0.1488 1 合计 分限制性股 59 21 0 9 00 20 票的议案 A股 中小 99.9320 0.05830 0.0096 49,703,966 29,000 4,800 投资 44 5 51 者 议案 股东 同意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议案内容 同意数 序号 性质 权的比例(%) 关于选举董 2.00 应选董事(1)人 事的议案 2.01 选举宋致远 A股 1,771,486,441 99.646036 为本公司第 H股 85,870,460 94.578775 十届董事会 合计 1,857,356,901 99.399822 成员的议案 A股 中小 43,445,075 87.348264 投资 者 上述第 1 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第 2.01 项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根据表决结果,宋致远先生当选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 2. 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议案 股东 议案内容 序号 性质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审议及批 准回购注 1 销部分限 A股 1,777,745,332 99.998099 29,000 0.001631 4,800 0.000270 制性股票 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 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 会议的 A 股类别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 股 赞成 反对 弃权 案 东 议案内容 序 性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号 质 审议及批 准回购注 1 销部分限 H股 86,265,527 95.013907 1,751,000 1.928573 2,776,000 3.057520 制性股票 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 会议的 H 股类别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3 年第一次 H 股 类别股东会议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刘 浒 ___________ 张 艳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 卢 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