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东方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董事会十届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冯勇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其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任职资格合法合规。其聘任程序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 聘任冯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刘登清、黄峰、马永强 202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