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独立董事关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2023-04-0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
定和要求,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核对了公司编制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以
下简称“《专项说明》”)。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专项说明》并对公司涉
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
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
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
法第 34 条的规定要求,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
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2.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与大华出具的《专项说明》情况
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峰、刘登清、马永强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