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4-05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
和完善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
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在综合分析国内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盈
利能力、利润规模、重大投资安排、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和融资成本等因素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在保证持续经营和长远
发展的前提下,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实施持续、稳定、科学
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三、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以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股利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
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
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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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需要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
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资金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
在每个会计半年度或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制
定年度或中期现金分红方案,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事应对现金分红预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在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的决策过程中,应当积极与独
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信函、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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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切实保障社会公
众股东的权益。
(三)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尤其是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详细论证调整或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
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由董事会提交议案,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决议的,
应经全部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监事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决议的,应经全部监事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现金分红派发事项。
五、未尽事宜及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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