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嘉陵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审阅了本次会 议议案,现就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与中电力神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拟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和《资产出售协议之补 充协议(三)的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监管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推进,有利于保 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 独立董事:肖小虹 王彭果 马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