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已准备提交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充 分地审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和《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 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肖小虹 王彭果 马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