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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嘉陵: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12-19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 嘉陵           公告编号:2018-127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
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
《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1、临 2017-033、临
2017-036),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
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 临 2017-039),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8-022),于 2018 年 6 月 16 日、7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
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
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2018 年 11 月 16 日、2018 年 12 月 8 日公告了《关于涉及
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2018-115、2018-122),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

    上述诉讼案件中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诚钢构”)
起诉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中机中联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起诉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重庆二建”)、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两案件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一
审判决后,新长诚钢构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截止本公告日,
两案件已二审判决结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长诚钢构上诉重庆建工、中机中联、中国嘉陵一案

    (一)新长诚钢构上诉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1、新长诚钢构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 0120 民初 4591 号民
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为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事实和理由:
    (1)原判认定付款条件不成就错误,合同没有约定中机中联的付款条件为
中机中联收到中国嘉陵付款;
    (2)原判认定中机中联是中国嘉陵的代理人错误,中机中联与中国嘉陵不
是代理关系。中机中联是总承包人,中国嘉陵是发包人;
    (3)合同约定中机中联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4)原判认定中机中联的付款条件没有事实依据。

    (二)本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 01 民
终 7818 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3,554 元,由上诉人新长诚钢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二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二、新长诚钢构上诉重庆二建、中机中联、中国嘉陵一案

    (一)新长诚钢构上诉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1、新长诚钢构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 0120 民初 4592 号民
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为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事实和理由:
    (1)原判认定付款条件不成就错误,合同没有约定中机中联的付款条件为
中机中联收到中国嘉陵付款;
    (2)原判认定中机中联是中国嘉陵的代理人错误,中机中联与中国嘉陵不
是代理关系。中机中联是总承包人,中国嘉陵是发包人;
    (3)合同约定中机中联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4)原判认定中机中联的付款条件没有事实依据。

    (二)本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 01 民
终 7287 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8,728 元,由上诉人新长诚钢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二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 O 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