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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嘉陵: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2-02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 嘉陵             公告编号:2019-007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
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
《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1、临 2017-033、临
2017-036),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
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 临 2017-039),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8-022),于 2018 年 6 月 16 日、7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
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
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2018 年 11 月 16 日、2018 年 12 月 8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2018-115、
2018-122、2018-127),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123)。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
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中级中联一案判决生效
    1、一审判决生效情况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因工程纠纷起诉中国嘉陵
一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
事判决书》((2017)渝 01 民初 787 号),判决:1、被告中国嘉陵在本判决生
效后十五内向原告中机中联工程支付工程款 40,248,369.98 元;2、被告中国嘉
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中机中联支付项目管理酬金 450,000 元及利息
(利息以 45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3、驳回原告中机中联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民事判决书》记载:“如不服判决,原告、被告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四庭出具《证明》:本院作出的(2017)渝 01 民初 787 号法律文书已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送达各方当事人,至今承办法官及书记员未收到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
         诉状。
             法律文书已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送达各方当事人,在上述上诉期内,原告、
         被告均没有对该案件进行上诉,另外,经公司代理律师事多次与中机中联的代理
         律师沟通,对方均表示未上诉,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017)渝 01
         民初 787 号民事判决已生效。
             2、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减少利润 279,798.21 元(利息按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计算)。

             (二)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中机中联案件存在相关进展外,另有两起涉讼案件涉
         及进展,累计涉及本金金额 127.67 万元,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          被告      案件类型        诉讼涉及金额        进展情况    诉讼审理结果及影响

                                                                         1、支付货款 19999.99 元;
                                       货款余额 19999.99 元、            2、支付受理费 258 元;
重庆泽帝工                                                    判决结案并
           中国嘉陵        合同纠纷    利息 8640 元、催款发生            3、支付执行费 332 元;
贸有限公司                                                    执行完毕
                                       的差旅费 7200 元。                4、影响:减少利润 590
                                                                         元。
                                        1、医疗费、误工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1、中国嘉陵向原告赔偿
              1、何涛
                                        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             40810 元。
              2、绿佳车业科 机 动 车 交
                                        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             2、中国嘉陵承担 820 元
易江川        技股份有限公 通 事 故 责                         判决结案
                                        抚慰金、交通费、司法鉴             受理费。
              司            任纠纷
                                        定 费 等 费 用 共 计               3、影响:预计减少公司
              3、中国嘉陵
                                        1256703.53 元;                    利润 41630 元。
                                        2、案件诉讼费。


              二、公司新增涉讼案件
              自上次披露日期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 1 起,涉及诉讼本金 206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星逸
     被告 1:中国嘉陵
     第三人 2:李莉
     第三人 3:张军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1、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中国嘉陵承担张军向李星逸赔偿 206 万元的连带责任。
     (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中国嘉陵承担。
     2、事实与理由
     2009 年 4 月 16 日张军通过北京亚特兰拍卖公司、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得中
国嘉陵在北京的房产即北京市东花市北里西区 11-2 号,中国嘉陵和张军签订了
该处房产的《产权交易合同》。
     4 月 18 日张军把从中国嘉陵拍买来的 301 室以 172.8 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星
逸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李星逸向张军交购房款 103 万元。
     在李星逸等待与张军进行房产过户时,发现别人在装修,随即把张军、中
国嘉陵告上法庭,法院判张军返还购房款 103 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款损失 103 万
元,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证据不足,诉中国嘉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
不予支持。
     李星逸在 2015 年 8 月 10 日收集到中国嘉陵一房两卖证据,确切知道是中
国嘉陵把拍买人张军卖给李星逸的房子另卖给了李莉,就涉诉房产签订了两份合
同,收了两份钱。李星逸随即到重庆市法院进行代位权诉讼,要求中国嘉陵退还
301 室不当得利及违约金合计 192.5 万元替张军还债。重庆市三级法院一致认定
中国嘉陵就涉诉房产存在根本违约的事实,确定了张军享有中国嘉陵的债权,但
张军诉讼时效已过。
     通过以上两次民事诉讼,历经 8 年,随着李星逸对证据的不断积累,确认
中国嘉陵的违法违规、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李星逸合法权益;中国嘉
陵对涉诉房产一房两卖的行为,是造成张军无法对李星逸履约的根本原因。特对
中国嘉陵提起共同侵权,应负连带责任的诉讼。
     (1)依据法律规定诉请法院判中国嘉陵和李莉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中国嘉陵在 2015 年 6 月庭审时称:把涉诉房产拍卖给张军是按照国家法定
程序进行的,把房子另卖李莉是为了减免税费。
     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为
无效合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嘉陵把 301 室
另卖李莉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而逃税漏税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为了
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所以具有逃税漏税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诉请法院对中国嘉陵和李莉签订的房
屋买卖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李莉应归还涉诉房屋归李星逸所有。
     (2)中国嘉陵实施一房两卖的事实
     中国嘉陵收取张军 1810 万元整体拍买款,把涉诉房产卖给了张军,张军把
301 室以 172.8 万元卖给李星逸,李星逸在等待中国嘉陵给张军办理完房产变更
手续后再与张军过户时,中国嘉陵利用房产过户的真空期进行了一房两卖,通过
资金自行划转形式收取李莉 160.5 万元后,给李莉开具了发票,把李星逸买的房
子归为李莉所有。中国嘉陵的根本违约,使张军不能对李星逸进行履约,导致李
星逸房子没得到,连购房款也得不到返还。
     (3)重庆三级法院判决与裁定
     本案经过重庆市一审法院审定认定:“即使中国嘉陵存在违约行为,则张
军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也已经过。”李星逸依据中国嘉陵还
有部分房产被法院查封没和张军进行过户,债权债务关系没结束,张军的诉讼时
效还没开始计算为由提起上诉。经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嘉陵称过户至他人
名下系受张军指示,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本案张军与中
国嘉陵之间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李星逸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
审申请,2018 年 8 月 24 日,被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了原判。重庆市三级法院的
民事判决和裁定对事实一致认为中国嘉陵犯有根本违约的过错,张军与中国嘉陵
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结论。
     综上所诉:
     中国嘉陵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合法拍卖程序把东花市房产整体卖
给买受人张军。李星逸确认其真实性后在买受人张军处买了 301 室。但中国嘉陵
没把房子过户给张军而是他人李莉。其逃税漏税的阴阳行为欺骗了国家也损害了
无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查阅中国嘉陵拍卖房产给张军的所有材料里没有向国家交税的记载,说明
其有逃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规避法律的故意,为达到此目的和李莉所签订的房
屋买卖合同应是无效合同,李莉应返还涉诉房屋归李星逸所有。
     李星逸把购房款交给张军,中国嘉陵在收取张军 1810 万元拍买款后对房屋
进行二次出售,获取不当得利 160.5 万元。中国嘉陵就涉诉房屋签订了两份合同,
收了两份钱。中国嘉陵的根本违约致使张军和李星逸签的合同无法履行。是中国
嘉陵伙同李莉、张军共同侵权,导致李星逸交了购房款房子没得到,连购房款也
得不到返还,中国嘉陵在本案中犯有严重的过错,李星逸诉请法院判中国嘉陵承
担北京市法院判张军赔偿李星逸 206 万元经济损失的全部连带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 O 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