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电能股份: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1-06-01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
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
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
准,并在公司申请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1
    第六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
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
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
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各项议事规则
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2
    (二)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承诺的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应变更或挪作他用。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
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
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
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
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如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
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


                                      3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4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
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5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
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
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具体程序如下:

    第二十五条 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投项目时,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负
责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认后,
由公司总经理书面向董事会提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募投项目变更决议后,应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
未来的影响。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前,不得擅自变更募投项目。


                                      6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则可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
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7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
核,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
告》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专
项报告》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信息。

                                       8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三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
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
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鉴证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
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上述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
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由董事会对外披露。

                                      9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
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