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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声光电科: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8-30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600877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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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为维护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依
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及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在会议召开前五分钟办理签到登记
手续,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
董事会邀请的参会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干扰股东大会
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
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并履
行法定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定。股东发言应针对本次会议议案内容,否则大会主
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其发言。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按其持有本公司
的每一份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特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清楚、
准确填写表决票:必须填写股东姓名或委托股东姓名,同意在“同意”栏内打
“√”,不同意在“反对”栏内打“√”,放弃表决权时在“弃权”栏内打
“√”,回避表决时在“回避”栏内打“√”。

    五、本次会议在网络投票完毕后,根据网络投票和现场会议投票情况合并
统计计算最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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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5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9:15 - 9:25,9:30 - 11:30,13:00 -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 - 15:00。

    二、地点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3号会议室。

    三、出席人员

  (一)凡2022年8月30日下午3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有关工作人员。

    四、会议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使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

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及列席

人员。

  (三)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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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

   2     关于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四)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提问。
  (五)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六)监事、选派股东代表及见证律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负责监督表决、
统计全过程。
  (七)上传现场投票结果。
  (八)签署会议文件。
  (九)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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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提交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请予以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以及其他与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监管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
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 2022 年 8 月 2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详见 2022 年 8 月 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
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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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
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
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董
事会批准,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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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
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
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监管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应
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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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各项
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承诺的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应变更或挪
作他用。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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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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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
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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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二十三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五条 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投项目时,项目责任单位或项
目负责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确认后,由公司总经理书面向董事会提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募投项目变更决议后,应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
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前,不得擅自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则可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
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
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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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应当参照相关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募投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
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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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
项报告》),《专项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专项报告》应
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
异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
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
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三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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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募集
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上述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
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由董事会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使用募集资金或
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而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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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提交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请予以审议:

    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
务发展和未来审计工作需要,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事务所基本情况
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华事务所成立于 1985 年,2012 年 2 月 9 日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室,在全国设
有 30 余家分支机构,2013 年加入 MOORE Global 全球网络。大华事务所始终
坚持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战略,发展成为具有市场影响力和业内知名度的
综合服务品牌,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
事务所”中,连续 10 年位列前十。

    2、人员信息

    大华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梁春先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大华事务所
从业人员总数 7000 余人,其中合伙人 264 人,注册会计师 1481 人。注册会计
师中,其中 929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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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事务所 2020 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
225,357.80 万元(其中证券业务收入 109,535.19 万元)。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376
家,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
零售业、建筑业。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
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
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
理措施 26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2 次;79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
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37 次、自律监管措
施 1 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康会云,2000 年 7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 年 12 月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 3 家上市公
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海丛,2012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 年 12 月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 年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
3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李峻雄,1997 年 3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 年 6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1997 年 6 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
2012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

    2、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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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
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
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58 万元(含税),内控及其他报告审计费用 5
万元(含税),合计人民币 63 万元(含税)。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
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人员的经验、
级别对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本议案已经公司 2022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 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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