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对《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 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相关审 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六个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