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5-05-22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亚泰集团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郭淑芬律师、张晓蕙律师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亚泰
集团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
有效、完整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亚泰集团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5 年 5 月 5 日亚泰集团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决定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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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泰集团已于 2015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详细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办法、表决方
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
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通过该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为 2015 年 5 月 21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1 日 14 点。现场会议在亚泰集团总部
七楼多功能厅召开,由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亚泰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5 月 12 日,出席对
象为截止 2015 年 5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泰集团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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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共计 99 名,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24,816,05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9 人,持有可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559,825,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5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90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4,990,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35%。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对增补公司董事和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采取了累积
投票制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亚
泰集团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
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经合法表决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
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大会具体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以现金全额认购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配股可配股
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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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3、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亚泰集团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相关议案的审议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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