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4-16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
件,现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
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
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金塔投资和其他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
买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其他投资者等不超过 10 名
特定投资者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有利于满足公司未
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投融资
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会
导致公司的控股权发生变化,有利于维护公司经营管理的稳
定,有利于增强其他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3、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4、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
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5、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合理,涉
及的关联交易必要、公允、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
资者利益的情形,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
则做出上述决议和披露信息的情形,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