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HYLANDS LAW FIRM 100020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12 层 12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5,Dongsanhuan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Tel: +8610 6502.8888 Fax: +8610 6502.8866 6502.8877 http://www.hylandslaw.com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凌浩律师、穆铁虎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 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16 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并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公 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决定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由董事 会负责召集。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亚泰集团总部七楼多功能厅召开, 由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与股东大会 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 计 23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647,561,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9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4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5 募集资金投向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6 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7 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8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9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0 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1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3,682,5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840,708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供热合同债权资产证 券化及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 司、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 鹿水泥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1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长春发展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1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龙鑫药业有 限公司分别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20、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 限公司、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综合授 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2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吉林亚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公 主岭农村商业银行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6,719,2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 反对 841,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7,789,8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反对 841,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2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6,719,2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 反对 841,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7,789,8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反对 841,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2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吉林亚泰超市有 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分别在吉 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6,719,2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 反对 841,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7,789,8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反对 841,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24、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龙潭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 泥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25、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吉林德惠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26、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长春二道农商村 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2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分别在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额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7,523,2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不包括 5%)股份的股东(“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8,59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3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 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