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6-06-18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亚泰集团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张晓蕙律师、李宗毅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亚泰集团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
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且已向本
所提供了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亚泰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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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亚泰集团在《上海证券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详细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方式、出席
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办法、表决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 14 点,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系统,通过该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在亚泰集团总部七楼多功能厅召开,由副董事长孙晓峰先生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
内容一致。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亚泰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出席对象为
截止 2016 年 6 月 1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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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泰集团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19 名,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95,845,84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8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406,544,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6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9,301,3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97%。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了现场计
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亚
泰集团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
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经合法表决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
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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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8、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
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亚泰集团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相关
议案的审议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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