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20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调整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相关文件,现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事项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公司本次关于调整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数量、募集资金
总额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于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
相关安排。
3、公司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调整合理,涉及的关联交易必要、
公允、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未
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做出上述决议和
披露信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