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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集团: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2016-08-20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集团”、“公司”

及“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了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相关决议, 2016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调整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决议。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 号,以下简称“《17 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等法律法规关于房地产

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组成自查小组对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公司及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房地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在房

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

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本次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项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房地产

子公司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包
括拟建、在建及已完工且主要在自查期间内销售的项目)是否存在闲

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该

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 17 个,其

中,在建项目 8 个,拟建项目 2 个,已完成项目 7 个。具体核查的房

地产开发项目如下:

序    项目名                                             项目现
                  开发主体                宗地位置
号      称                                                 状
                                长春市,二道区民丰街以
      亚 泰 桂 吉林亚泰房地产
1                               东、岭东路以北、福安街 已完工
      花苑     开发有限公司
                                以西

      南京亚
               南京金安房地产 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
2     泰梧桐                                             在建
               开发有限公司     园中山科技园大史地块
      世家

      南京亚
               南京金泰房地产
3     泰山语                    南京市浦口高新区         在建
               开发有限公司
      湖

      蓬莱亚
               蓬莱亚泰兰海投 蓬莱经济开发区上海路
4     泰兰海                                             已完工
               资置业有限公司   东,天津路北
      公馆

      亚泰松
               松原亚泰房地产 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
5     原澜熙                                             已完工
               开发有限公司     2266 号
      郡
     天 津 津 天津亚泰吉盛投
6                              天津市塘沽区迎宾路      已完工
     澜庭院   资有限公司

     天 津 澜 天津亚泰兰海投 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
7                                                      在建
     景园     资有限公司       雍路东侧

     湿地公

     园 配 套 天津亚泰兰海投 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规
8                                                      拟建
     商 业 项 资有限公司       划路南侧

     目

     长春亚
              长 春 市 政 建 设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泰梧桐
9             (集团)房地产 吉林大路以南,东环城路 已完工
     公馆二
              开发有限公司     以东
     期

     亚泰凇
              吉林市中圣房地
10   山湖一                    吉林市丰满区滨江南路    在建
              产开发有限公司
     期

              沈阳亚泰金安房
     亚泰城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北路
11            地产开发有限公                           已完工
     一期                      22 号
              司

              沈阳亚泰吉盛房
     亚泰城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
12            地产开发有限公                           在建
     二期                      35 号
              司
               沈阳亚泰金安房
      亚泰城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北路
13             地产开发有限公                            在建
      三期                      20 号
               司

      长春亚
               长春兰海投资置
14    泰兰海                    长春市宽城区嫩江路 4 号 在建
               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馆

                                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东至
               长春亚泰金安房
      亚泰华                    生态东街、南至水系绿
15             地产开发有限公                            拟建
      府                        带、西至生态大街、北至
               司
                                丙十四路

      长 春 亚 长春亚泰金安房 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东至

16    泰 山 语 地产开发有限公 樱花街、西至空地、南至 在建

      湖       司               河道、北至净月甲一路

      海南亚
               海南亚泰温泉酒 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
17    泰温泉                                             已完工
               店有限公司       开发区盈滨半岛
      海岸


     二、关于是否存在炒地及闲置用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

法违规行为的自查

     (一)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的自查

     1、自查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72 号)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

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

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

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

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

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规定: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

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

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该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

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

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

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
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

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

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

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

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

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

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

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

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

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

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

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

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

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

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

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

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

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

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

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规定: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

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

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

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
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

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 号文件的通知》(建房

[2010]155 号)规定: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

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

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

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17 号文》相关土地闲置的规定详见“(二)报告期内公司及下

属公司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监管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

的,国土资源部不再进行事前审查,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

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正在被

(立案)调查的事项,中介机构应当充分核查披露”。

    2、自查内容及方式

    公司本次对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

闲置土地情形自查的主要内容为: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建项

目中是否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

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在建项目中

是否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
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

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受到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作出的闲置土地行政处罚或因闲置土地事项正在接受调

查。

    为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公司采

取的自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土地使用权

取得相关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金收据等文件资

料;

    (2)查阅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批文、

环评批复/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批准文件及证照;

    (3)查阅列入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表,了解列

入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计总投资额、累计投入及实际开发进

度,核查目前尚未动工的拟建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是否已经超过一年;对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

日期的,是否已向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说明原由并根据相关规定签

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开工期限;

    (4)浏览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网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闲置土地及行政处

罚信息;

    (5)取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因闲置土地

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证明文件。

    3、自查结论

    经自查,发行人子公司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司拟开发的湿地

公园配套商业项目存在延期开工的情形,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2012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子公司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司与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津武(挂)2012-026 宗地),取得位于天津市武

清区黄庄街规划路南侧、面积为 25,384.5 平方米的土地,土地性质为

商服用地,约定土地动工时间为 2013 年 10 月 10 日之前。天津亚泰

兰海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土地后立即开展了建设准备工作,项目概念设

计方案已于 2013 年 2 月通过天津市武清区规划局审核,计划开工时

间为 2013 年 10 月 10 日之前,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津武(挂)2012-026 宗地)约定的开工时间,但由于土地所处区域

规划进行了调整,该项目延期开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黄庄街道

办事处出具《关于津武(挂)2012-026 宗地的说明》:非天津亚泰兰

海投资有限公司主观原因超期开工,由于原规划的湿地公园项目取

消,从而导致湿地公园配套项目无法开发,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

司免责,不构成闲置土地情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

国土资源分局出具证明:经核查,未发现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司

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发
行人子公司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司拟开发的湿地公园配套商业

项目因区域规划调整出现延期开工,不构成闲置土地的情形。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日,列入核查范围的目前尚未动工的拟建房

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或其补充协议约

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均尚未届至,不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列入核查范

围的已经动工开发建设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不存在已动工开发

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

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不存在中止开发建设满一

年的情形,不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

    综上,自查期间内,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相关拟建、在建项目均不

存在土地闲置情形,相关主管部门也未就本公司拟建、在建项目出具

过《闲置土地认定书》,未曾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符合《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72 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

部令第 53 号)、国发[2008]3 号文、国办发[2010]4 号文、国发[2010]10

号文、建房[2010]155 号文以及《17 号文》的相关规范性要求。

    (二)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1、自查依据

    国办发[2010]4 号文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

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

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

    国发[2010]10 号文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

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
业新购置土地。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

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

重大资产重组。

   《17 号文》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

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

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

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2、自查内容及方式

   公司本次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炒地行为自查的主要内容为:公司

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25%以上

(不含土地价款)而转让土地及出让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

形;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曾因炒地行为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

政处罚或正在被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公司采取的主要自查方

式如下:

   (1)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信息等财务文件;

   (2)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合同/

协议等法律文件;

   (3)浏览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网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非法转让土地行政

处罚信息;

   (4)取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因土地违法

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

    3、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土地取得、土地一级整理开发等方

面,均履行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未就项目用地与他人签订土地转

让合同,不存在因炒地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不存在炒地等

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国办发[2010]4号文、国发[2010]10号文以及《17

号文》的相关规范性要求。

    (三)报告期内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物价行

为的自查

    1、自查依据

    建房[2010]53 号文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

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

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

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

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

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发[2010]10 号文、《17 号文》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的

规定详见“(二)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之“1、自查依据”。

    建房[2010]155 号文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的规定详见
“(一)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的自查”之“1、

自查依据”。

    2、自查内容及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对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商品住房项

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自查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及下属

公司于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

住房项目,是否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

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是否存在违反上述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公司及下属公司于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

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了商品房

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是否存在故意采取

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

源紧张的行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曾因商品住房项目涉及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受到有关住建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作出的行

政处罚。

    本公司就列入核查范围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行为,主要采取了以下自查方式:

    (1)查阅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

的商品住房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查阅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

的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明细表;

    (3)抽查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
的商品住房项目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分析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商品住

房买卖合同哄抬房价的情形;

    (4)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核

查报告期内预售商品住房的收入情况;

    (5)浏览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

及物价管理部门网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房价备案情况以

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政处罚信息;

    (6)取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所在地

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因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

    3、自查结论

    (1)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

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均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10 日内一次性

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不存在违反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捂盘惜售行为;

    (2)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

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均严格执行了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

价规定,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

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不存在

哄抬房价的行为;

    (3)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未曾因商品住房项目涉及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行为受到有关住建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

案)调查的情况。

    综上,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在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方面,

均履行了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申报手续,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物

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曾出现被房地产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符合国

发[2010]10 号文、建房[2010]53 号文、建房[2010]155 号文以及《17

号文》的相关规范性要求。

    三、自查总体结论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

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

行为,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因上述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承诺:

    “亚泰集团已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

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

告》中对公司及在中国境内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自查

期间(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

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

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

了专项自查。
    如亚泰集团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

给亚泰集团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