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2016-08-20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集团”、“公司”
及“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了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相关决议, 2016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调整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决议。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 号,以下简称“《17 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等法律法规关于房地产
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组成自查小组对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公司及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房地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在房
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
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本次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项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房地产
子公司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包
括拟建、在建及已完工且主要在自查期间内销售的项目)是否存在闲
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该
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 17 个,其
中,在建项目 8 个,拟建项目 2 个,已完成项目 7 个。具体核查的房
地产开发项目如下:
序 项目名 项目现
开发主体 宗地位置
号 称 状
长春市,二道区民丰街以
亚 泰 桂 吉林亚泰房地产
1 东、岭东路以北、福安街 已完工
花苑 开发有限公司
以西
南京亚
南京金安房地产 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
2 泰梧桐 在建
开发有限公司 园中山科技园大史地块
世家
南京亚
南京金泰房地产
3 泰山语 南京市浦口高新区 在建
开发有限公司
湖
蓬莱亚
蓬莱亚泰兰海投 蓬莱经济开发区上海路
4 泰兰海 已完工
资置业有限公司 东,天津路北
公馆
亚泰松
松原亚泰房地产 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
5 原澜熙 已完工
开发有限公司 2266 号
郡
天 津 津 天津亚泰吉盛投
6 天津市塘沽区迎宾路 已完工
澜庭院 资有限公司
天 津 澜 天津亚泰兰海投 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
7 在建
景园 资有限公司 雍路东侧
湿地公
园 配 套 天津亚泰兰海投 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规
8 拟建
商 业 项 资有限公司 划路南侧
目
长春亚
长 春 市 政 建 设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泰梧桐
9 (集团)房地产 吉林大路以南,东环城路 已完工
公馆二
开发有限公司 以东
期
亚泰凇
吉林市中圣房地
10 山湖一 吉林市丰满区滨江南路 在建
产开发有限公司
期
沈阳亚泰金安房
亚泰城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北路
11 地产开发有限公 已完工
一期 22 号
司
沈阳亚泰吉盛房
亚泰城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
12 地产开发有限公 在建
二期 35 号
司
沈阳亚泰金安房
亚泰城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北路
13 地产开发有限公 在建
三期 20 号
司
长春亚
长春兰海投资置
14 泰兰海 长春市宽城区嫩江路 4 号 在建
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馆
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东至
长春亚泰金安房
亚泰华 生态东街、南至水系绿
15 地产开发有限公 拟建
府 带、西至生态大街、北至
司
丙十四路
长 春 亚 长春亚泰金安房 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东至
16 泰 山 语 地产开发有限公 樱花街、西至空地、南至 在建
湖 司 河道、北至净月甲一路
海南亚
海南亚泰温泉酒 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
17 泰温泉 已完工
店有限公司 开发区盈滨半岛
海岸
二、关于是否存在炒地及闲置用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
法违规行为的自查
(一)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的自查
1、自查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72 号)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
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
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
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
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
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规定: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
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
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该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
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
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
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
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
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
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
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
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
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
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
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
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
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
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
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
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
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
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
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
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
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
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
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规定: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
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
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
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
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
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 号文件的通知》(建房
[2010]155 号)规定: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
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
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
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17 号文》相关土地闲置的规定详见“(二)报告期内公司及下
属公司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监管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
的,国土资源部不再进行事前审查,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
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正在被
(立案)调查的事项,中介机构应当充分核查披露”。
2、自查内容及方式
公司本次对报告期内纳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
闲置土地情形自查的主要内容为: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建项
目中是否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
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在建项目中
是否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
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
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受到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作出的闲置土地行政处罚或因闲置土地事项正在接受调
查。
为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公司采
取的自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土地使用权
取得相关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金收据等文件资
料;
(2)查阅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批文、
环评批复/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批准文件及证照;
(3)查阅列入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表,了解列
入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计总投资额、累计投入及实际开发进
度,核查目前尚未动工的拟建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是否已经超过一年;对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
日期的,是否已向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说明原由并根据相关规定签
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开工期限;
(4)浏览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网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闲置土地及行政处
罚信息;
(5)取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因闲置土地
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证明文件。
3、自查结论
经自查,发行人子公司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司拟开发的湿地
公园配套商业项目存在延期开工的情形,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2012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子公司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司与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津武(挂)2012-026 宗地),取得位于天津市武
清区黄庄街规划路南侧、面积为 25,384.5 平方米的土地,土地性质为
商服用地,约定土地动工时间为 2013 年 10 月 10 日之前。天津亚泰
兰海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土地后立即开展了建设准备工作,项目概念设
计方案已于 2013 年 2 月通过天津市武清区规划局审核,计划开工时
间为 2013 年 10 月 10 日之前,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津武(挂)2012-026 宗地)约定的开工时间,但由于土地所处区域
规划进行了调整,该项目延期开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黄庄街道
办事处出具《关于津武(挂)2012-026 宗地的说明》:非天津亚泰兰
海投资有限公司主观原因超期开工,由于原规划的湿地公园项目取
消,从而导致湿地公园配套项目无法开发,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
司免责,不构成闲置土地情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
国土资源分局出具证明:经核查,未发现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司
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发
行人子公司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司拟开发的湿地公园配套商业
项目因区域规划调整出现延期开工,不构成闲置土地的情形。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日,列入核查范围的目前尚未动工的拟建房
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或其补充协议约
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均尚未届至,不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列入核查范
围的已经动工开发建设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不存在已动工开发
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
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不存在中止开发建设满一
年的情形,不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
综上,自查期间内,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相关拟建、在建项目均不
存在土地闲置情形,相关主管部门也未就本公司拟建、在建项目出具
过《闲置土地认定书》,未曾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符合《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72 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
部令第 53 号)、国发[2008]3 号文、国办发[2010]4 号文、国发[2010]10
号文、建房[2010]155 号文以及《17 号文》的相关规范性要求。
(二)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1、自查依据
国办发[2010]4 号文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
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
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
国发[2010]10 号文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
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
业新购置土地。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
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
重大资产重组。
《17 号文》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
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
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
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2、自查内容及方式
公司本次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炒地行为自查的主要内容为:公司
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25%以上
(不含土地价款)而转让土地及出让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
形;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曾因炒地行为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
政处罚或正在被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公司采取的主要自查方
式如下:
(1)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信息等财务文件;
(2)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合同/
协议等法律文件;
(3)浏览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网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非法转让土地行政
处罚信息;
(4)取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因土地违法
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
3、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土地取得、土地一级整理开发等方
面,均履行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未就项目用地与他人签订土地转
让合同,不存在因炒地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不存在炒地等
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国办发[2010]4号文、国发[2010]10号文以及《17
号文》的相关规范性要求。
(三)报告期内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物价行
为的自查
1、自查依据
建房[2010]53 号文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
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
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
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
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
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发[2010]10 号文、《17 号文》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的
规定详见“(二)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之“1、自查依据”。
建房[2010]155 号文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的规定详见
“(一)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的自查”之“1、
自查依据”。
2、自查内容及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对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商品住房项
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自查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及下属
公司于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
住房项目,是否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
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是否存在违反上述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公司及下属公司于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
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了商品房
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是否存在故意采取
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
源紧张的行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曾因商品住房项目涉及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受到有关住建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作出的行
政处罚。
本公司就列入核查范围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行为,主要采取了以下自查方式:
(1)查阅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
的商品住房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查阅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
的商品住房项目的销售明细表;
(3)抽查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
的商品住房项目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分析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商品住
房买卖合同哄抬房价的情形;
(4)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核
查报告期内预售商品住房的收入情况;
(5)浏览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
及物价管理部门网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房价备案情况以
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政处罚信息;
(6)取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所在地
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因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
3、自查结论
(1)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
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均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10 日内一次性
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不存在违反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捂盘惜售行为;
(2)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
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均严格执行了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
价规定,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
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不存在
哄抬房价的行为;
(3)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未曾因商品住房项目涉及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行为受到有关住建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
案)调查的情况。
综上,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在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方面,
均履行了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申报手续,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物
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曾出现被房地产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符合国
发[2010]10 号文、建房[2010]53 号文、建房[2010]155 号文以及《17
号文》的相关规范性要求。
三、自查总体结论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
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
行为,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因上述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承诺:
“亚泰集团已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
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问题的专项自查报
告》中对公司及在中国境内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在自查
期间(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
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
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
了专项自查。
如亚泰集团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
给亚泰集团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