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关于通过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公告2016-08-24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6-077 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
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7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450 号)。根据反馈意见
的相关要求,现将通过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
投资”)参与认购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和减持计划的有关承诺事项
进行公开披露。
2016 年 8 月 24 日,通过金塔投资参与认购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
忠、张凤瑛、姜余民、李廷亮、韩冬阳、孙弘、李斌、王劲松、于
来富、刘晓峰、杨毅鸣、田奎武、王友春、翟怀宇、秦音出具了
《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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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亚泰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 年 4 月 16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减
持亚泰集团股票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亚泰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不减持所持有的亚泰集团股份,也
不存在减持亚泰集团股份的计划;
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 四 十 七条 以及《 上 市 公司 证券发 行 管 理办 法》第 三 十 七条 第
(七)项规定的情形;
4、如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本人
及本人的关联方承诺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亚泰集团所有,并依法
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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