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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集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7-03-24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7-013 号

  债券代码:136357   债券简称:16 亚泰 01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31 日。
   ●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4 月 5 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5 日发行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4 月 5 日
(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4 月 5 日至 2017 年 4 月 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 亚泰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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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债券代码:136357
    4、发行总规模: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 10 亿元。
    5、发行期限:期限 5 年,第 3 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计息期票面利率为 6.0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
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5 日至 2021
年 4 月 4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自 2016 年 4 月 5 日至 2019 年 4 月 4 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4 月 5 日
(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9、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 2021 年 4 月 5 日(如遇非
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19 年 4 月 5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评
级为 AA,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16 亚泰 01”的票面利率为 6.00%,
每 1 手“16 亚泰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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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
   2、债券付息日:2017 年 4 月 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亚泰 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
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
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
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
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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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
施 行 的 《非 居民企 业 所 得税 源泉扣 缴 管 理暂 行办法 》 ( 国税 发
[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
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
亚泰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
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
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
码:0431-84951400,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邮政编码:
130031。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


                                  4
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
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 1801 号
   联系人:秦音
   联系方式:0431-84956688
   邮政编码:130031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二层
   联系人:许刚
   联系方式:010-65608393
   邮政编码:1000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5
  附件:



                  “16亚泰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其居民国(地区)纳税识别号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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