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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集团:第十届第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17-04-29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7-017 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第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十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在公司总部会

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方式

发出。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15 名,实际

出席董事 10 名,董事徐德复先生、王广基先生、谢地先生、柳红女

士、李玉先生分别委托董事张凤瑛女士、王化民先生、孙晓峰先生、

刘树森先生、黄百渠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年母公司实现

净利润564,902,107.70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6,490,210.77元,加上年初未分

配 利 润 1,011,591,590.17 元 , 年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合 计 为

1,520,003,487.10元。由于公司目前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

升级的关键时期,建材产业不断向下游制品领域发展,延伸产业链,

医药产业继续加大研发、项目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壮大产业规模,

地产产业在沈阳、松原、天津、南京等地在建项目较多,投资额较

大,且公司资产负债率仍处于较高水平,财务负担较重,因此综合

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公司201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建材、医药、

地产产业后续的项目投入和未来发展,同时用于偿还财务利息,补

充营运资金,加快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和资产负债结构。本方案尚需

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 2017 年度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

公司未来发展和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具体内容刊载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刊载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将于 2017 年

5 月 6 日届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董

事会拟提名宋尚龙先生、孙晓峰先生、刘树森先生、王化民先生、陈

继忠先生、张凤瑛女士、翟怀宇先生、王友春先生、王广基先生、柳

红女士、李玉先生、黄百渠先生、马新彦女士、安亚人先生、周佰成

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

中李玉先生、黄百渠先生、马新彦女士、安亚人先生、周佰成先生为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

培训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同意提名并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2015 年,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公司所在区域水泥产品需求

不足,水泥产品销价、销量有所下降,致使 2015 年度经营业绩出现

亏损,公司下调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2016 年,经过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公司 2016 年经营业绩稳步提升,实现

了扭亏为盈。因此,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决定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调整,恢复下调前的工资水平。本次调整后,公

司总裁年薪由税前 108 万元调整为税前 120 万元,副总裁级、总会计

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年薪由税前 81 万元调整为税前 90 万元,本

次工资调整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议案,是依据《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

薪酬方案合理,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经营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投资决策权事宜的

议案:

    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

续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投资决策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继续授权公司经

营班子决定不超过 5,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宜,授权

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止。

    董事会授权后,公司经营班子能够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

因此,董事会决定继续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决定不超过 5,000 万元(包
括 5,0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0.44%)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宜,授权期限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具

体内容刊载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 日 报 》 和 《 证 券 时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宋尚龙,男,1953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研究员、
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吉林省第九次党代会
代表,长春市二道区第九届、第十届人大代表、长春市第十
届、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吉林省第十届、
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先后被评为长春市创业先锋、吉林省优秀共
产党员、吉林省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杰出企业家、吉林省
十大风云人物、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功臣、吉林省高级专家、
全国优秀企业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
府特殊津贴专家,2008 年 9 月当选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
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曾任长春市二道区城建局副局长、长春
龙达建筑实业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裁,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吉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吉林大学首届董事会董事。
    孙晓峰,男,1962 年 9 月出生,经济学研究生,研究员,
中共党员,长春市政协委员。曾任中共吉林省委党校经济学
讲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部经理、
董事会秘书,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树森,男,1962 年 9 月出生,管理学博士,正高级会
计师,中共党员,长春市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
大代表,长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林省高级专家。曾
任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吉林亚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常务副总裁、总会计师,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化民,男,1962 年 1 月出生,博士,研究员,中共党
员,长春市劳动模范。曾任吉林工业大学财务会计系主任、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研究院院
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现任吉林
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经济师,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继忠,男,1958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正高级工
程师,中共党员,长春市劳动模范。曾任长春市二道建筑公
司总经理、长春龙达建筑实业公司副总经理、吉林亚泰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裁。
   张凤瑛,女,1956 年 5 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
中共党员,吉林省劳动模范,长春市政协委员。曾任长春市
商业局组织部副部长、长春崇智商城总经理、吉林正业集团
执行副总裁、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翟怀宇,男,1964 年 3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中共党员,长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曾任吉林亚泰水泥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
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现任吉林亚
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友春,男,1962 年 11 月出生,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
高级工程师。曾任沈阳矿务局办公室调研科科长、红菱煤矿
党委书记、矿长、调度室主任、清欠办主任、建材总厂厂长
兼党委书记,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广基,男,1953 年 4 月出生,博士,博士生导师,中
国工程院院士,中国药学会应用药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中国药理学会制药工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江苏省药理学
会理事长,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获得者。曾任中国药科
大学副校长,现任中国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主席,江苏省药
物代谢动力学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科技部临床前药代动力
学研究平台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整体药代动力学重点研
究室主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柳红,女,1970 年 4 月出生,博士,博士生导师,民盟
成员,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第八届中国青年女科学家
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基金获得者,中国药学会药
物化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药学会药物化学专业委员会委
员,中国女科学家协会会员,"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获得者。
现任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上海
科技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外聘教授、博士生
导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玉,男,1944 年 1 月出生,山东济南人,汉族,中共
党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俄罗斯科学院外籍院士,曾任吉林
农业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
届、第五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菌物学会理事长,现任国
际药用菌学会理事长,中国食用菌协会副会长,吉林亚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百渠,男,1949 年 5 月出生,获英国爱丁堡大学博士
学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第八届、第九届、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东北师范大学遗传与细胞研究所
所长,现任东北师范大学遗传与细胞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
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马新彦,女,1958 年 10 月出生,法学博士,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吉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
吉林省第十二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曾任吉林
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
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安亚人,男,1955 年 3 月出生,会计学教授,中共党员。
曾任吉林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现任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
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佰成,男,1974 年 11 月出生,数量经济学博士。现
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中国国有
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兼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吉林省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
常务理事。
附件 2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玉,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玉

                                        2017 年 4 月 27 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黄百渠,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黄百渠

                                        2017 年 4 月 27 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马新彦,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马新彦

                                     2017 年 4 月 27 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安亚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

专业教授的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安亚人

                                        2017 年 4 月 27 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周佰成,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周佰成

                                        2017 年 4 月 27 日
附件 3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李玉
先生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吉林亚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
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
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
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吉林
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7 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黄百
渠先生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
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
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
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吉林
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7 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马新
彦女士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
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
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吉林亚
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7 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安亚
人先生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
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
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吉林亚
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
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
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7 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周佰
成先生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
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
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
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吉林
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