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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4-29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7-021 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财会〔2016〕22 号财政部关于
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对现行的会计政策进行变
更,不影响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
调整。
    一、概述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7日召开第十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1、变更日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
下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根据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
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
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
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
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执
行此通知的规定,同时明确其他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方法。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原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
花税等相关税费在“管理费用”项目列示。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原在利润表中
“营业税金及附加”列示。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
目。
  (2)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
金及附加”项目,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
不予调整。
  (3)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
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
负债”)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变更本期会计政策,将2016年5月1日之后原
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等相关税费调整至“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对于该日期之前的相关
金额不再进行追溯调整。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调增“税金及附加”2016年度金额60,879,055.45 元,调减管理
费用金额60,879,055.45元。
       上述会计政策对2016年度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
规定进行的合理的变更与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第十届第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 2016 年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会
计处理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第十次董事会决
议》;
   (二)《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第十次监事会决
议》;
    (三)《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
政策变更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Ο 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