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16 年的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6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人基本情 况如下: 李玉,男,1944 年 1 月出生,山东济南人,汉族,中共 党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俄罗斯科学院外籍院士,曾任吉 林农业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第四届、第五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菌物学会理事长, 现任国际药用菌学会理事长,中国食用菌协会副会长,吉 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和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存在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 独 立 董 事 报告期内应出 亲 自 出 委 托 出 缺 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股东大会 姓名 席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次数 李 玉 21 17 4 0 否 2 (二)履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召开 21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设立吉林亚泰中科医疗 器械工程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齐齐哈尔鸿谊建材 有限公司、大庆聚谊建材有限公司以及为所属公司借款提供 担保等事宜,本人能够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根据专业 知识和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2016 年,经过认真审核,本 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共下设了四个专业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 会的实施细则,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余委员会独立董事均占 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2016 年,本人能够认真履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对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对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日 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定价采用市场原则,交易价格体现 了公平性、公允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 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的违规担保情 况。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金额累计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净资产的 82.7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82.76%; 无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它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705,213,679 股,发行价格为 4.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926,636,767.8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92,116,246.48 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3,112.39 元,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募集资金 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 审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认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定,对年报中披 露的薪酬情况无异议。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7 年 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吉林亚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执业经验丰富,信誉度高,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为公司 提供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充分与公司管理层、独立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高效性,同 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2015 年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448,616,264.81 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4,855,165.83 元,加上年 初未分配利润 607,836,951.84 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合计为 1,011,598,050.82 元。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公司所在 区域水泥产品需求不足,公司水泥产品销价、销量有所下降, 2015 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公 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未来发展。 本人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 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6 年 的经营需要及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2 年,公司向东北证券签署了《关于认购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说明和承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关 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 2014 年,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金塔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针对股份锁定等内容做出了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104 份。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能够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未发生需要更 正和补充的情况。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 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立及优化调整了 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确保了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操作和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性。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业务运营、财务管理以及重大 事项决策等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进行, 执行情况良好,有效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十一)其它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3、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6 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 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及资本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 诚信、勤勉、尽责。 2017 年,本人将一如继往地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的 沟通,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16 年的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6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人基本情 况如下: 黄百渠,男,1949 年 5 月出生,获英国爱丁堡大学博士 学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第八届、第九 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东北师范大学遗传与细胞 研究所所长,现任东北师范大学遗传与细胞研究所教授、 博士生导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和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存在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应出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股东大会 姓名 席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次数 黄百渠 21 21 0 0 否 1 (二)履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召开 21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设立吉林亚泰中科医疗 器械工程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齐齐哈尔鸿谊建材 有限公司、大庆聚谊建材有限公司以及为所属公司借款提供 担保等事宜,本人能够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根据专业 知识和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2016 年,经过认真审核,本 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共下设了四个专业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 会的实施细则,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余委员会独立董事均占 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2016 年,本人能够认真履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对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对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日 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定价采用市场原则,交易价格体现 了公平性、公允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 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的违规担保情 况。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金额累计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净资产的 82.7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82.76%; 无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它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705,213,679 股,发行价格为 4.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926,636,767.8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92,116,246.48 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3,112.39 元,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募集资金 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 审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认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定,对年报中披 露的薪酬情况无异议。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7 年 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吉林亚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执业经验丰富,信誉度高,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为公司 提供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充分与公司管理层、独立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高效性,同 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2015 年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448,616,264.81 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4,855,165.83 元,加上 年初未分配利润 607,836,951.84 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合计 为 1,011,598,050.82 元。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公司所 在区域水泥产品需求不足,公司水泥产品销价、销量有所下 降,2015 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未来发展。 本人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 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6 年 的经营需要及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2 年,公司向东北证券签署了《关于认购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说明和承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关 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 2014 年,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金塔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针对股份锁定等内容做出了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104 份。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能够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未发生需要更 正和补充的情况。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 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立及优化调整了 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确保了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操作和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性。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业务运营、财务管理以及重大 事项决策等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进行, 执行情况良好,有效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十一)其它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3、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6 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 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及资本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 诚信、勤勉、尽责。 2017 年,本人将一如继往地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的 沟通,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16 年的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6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 下: 一、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人基本情 况如下: 马新彦,女,1958 年 10 月出生,法学博士,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 长,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吉林省法学会常务 理事,吉林省第十二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曾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现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和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存在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应出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股东大会 姓名 席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次数 马新彦 21 19 2 0 否 6 (二)履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召开 21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设立吉林亚泰中科医疗 器械工程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齐齐哈尔鸿谊建材 有限公司、大庆聚谊建材有限公司以及为所属公司借款提供 担保等事宜,本人能够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根据专业 知识和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2016 年,经过认真审核,本 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共下设了四个专业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 会的实施细则,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余委员会独立董事均占 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2016 年,本人能够认真履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对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对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日 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定价采用市场原则,交易价格体现 了公平性、公允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 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的违规担保情 况。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金额累计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净资产的 82.7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82.76%; 无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它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705,213,679 股,发行价格为 4.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926,636,767.8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92,116,246.48 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3,112.39 元,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募集资金 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 了审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 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定,对年报中 披露的薪酬情况无异议。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7 年 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吉林亚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执业经验丰富,信誉度高,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为公司 提供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充分与公司管理层、独立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高效性,同 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2015 年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448,616,264.81 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4,855,165.83 元,加上 年初未分配利润 607,836,951.84 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合计 为 1,011,598,050.82 元。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公司所 在区域水泥产品需求不足,公司水泥产品销价、销量有所下 降,2015 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未来发展。 本人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 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6 年 的经营需要及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2 年,公司向东北证券签署了《关于认购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说明和承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关 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 2014 年,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金塔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针对股份锁定等内容做出了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104 份。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能够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未发生需要更 正和补充的情况。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 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立及优化调整了 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确保了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操作和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性。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业务运营、财务管理以及重大 事项决策等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进行, 执行情况良好,有效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十一)其它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3、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6 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 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及资本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 诚信、勤勉、尽责。 2017 年,本人将一如继往地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的 沟通,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16 年的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6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 下: 一、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人基本情 况如下: 安亚人,男,1955 年 3 月出生,会计学教授,中共党员。 曾任吉林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现任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教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和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存在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应出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股东大会 姓名 席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次数 安亚人 21 21 0 0 否 7 (二)履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召开 21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设立吉林亚泰中科医疗 器械工程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齐齐哈尔鸿谊建材 有限公司、大庆聚谊建材有限公司以及为所属公司借款提供 担保等事宜,本人能够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根据专业 知识和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2016 年,经过认真审核,本 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共下设了四个专业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 会的实施细则,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余委员会独立董事均占 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2016 年,本人能够认真履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对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对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日 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定价采用市场原则,交易价格体现 了公平性、公允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 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的违规担保情 况。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金额累计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净资产的 82.7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82.76%; 无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它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705,213,679 股,发行价格为 4.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926,636,767.8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92,116,246.48 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3,112.39 元,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募集资金 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 审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认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定,对年报中披 露的薪酬情况无异议。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7 年 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吉林亚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执业经验丰富,信誉度高,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为公司 提供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充分与公司管理层、独立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高效性,同 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2015 年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448,616,264.81 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4,855,165.83 元,加上 年初未分配利润 607,836,951.84 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合计 为 1,011,598,050.82 元。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公司所 在区域水泥产品需求不足,公司水泥产品销价、销量有所下 降,2015 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未来发展。 本人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 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6 年 的经营需要及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2 年,公司向东北证券签署了《关于认购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说明和承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关 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 2014 年,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金塔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针对股份锁定等内容做出了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104 份。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能够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未发生需要更 正和补充的情况。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 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立及优化调整了 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确保了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操作和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性。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业务运营、财务管理以及重大 事项决策等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进行, 执行情况良好,有效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十一)其它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3、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6 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 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及资本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 诚信、勤勉、尽责。 2017 年,本人将一如继往地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的 沟通,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16 年的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6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 下: 一、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人基本情 况如下: 周佰成,男,1974 年 11 月出生,数量经济学博士。现 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中国国 有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吉林省 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常务理事。 本人未在公司和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存在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应出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股东大会 姓名 席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次数 周佰成 16 16 0 0 否 5 (二)履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召开 21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设立吉林亚泰中科医疗 器械工程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齐齐哈尔鸿谊建材 有限公司、大庆聚谊建材有限公司以及为所属公司借款提供 担保等事宜,本人能够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根据专业 知识和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2016 年,经过认真审核,本 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共下设了四个专业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 会的实施细则,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余委员会独立董事均占 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2016 年,本人能够认真履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各专业委员会能够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本人认真履行职 责,对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对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日 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定价采用市场原则,交易价格体现 了公平性、公允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 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的违规担保情 况。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金额累计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净资产的 82.7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82.76%; 无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它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705,213,679 股,发行价格为 4.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926,636,767.8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92,116,246.48 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3,112.39 元,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募集资金 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 审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认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定,对年报中披 露的薪酬情况无异议。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7 年 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吉林亚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执业经验丰富,信誉度高,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为公司 提供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充分与公司管理层、独立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高效性,同 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2015 年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448,616,264.81 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4,855,165.83 元,加上 年初未分配利润 607,836,951.84 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合计 为 1,011,598,050.82 元。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公司所 在区域水泥产品需求不足,公司水泥产品销价、销量有所下 降,2015 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未来发展。 本人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 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6 年 的经营需要及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2 年,公司向东北证券签署了《关于认购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说明和承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关 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 2014 年,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金塔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针对股份锁定等内容做出了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104 份。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能够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未发生需要更 正和补充的情况。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 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立及优化调整了 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确保了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操作和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性。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业务运营、财务管理以及重大 事项决策等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进行, 执行情况良好,有效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十一)其它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3、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6 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 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及资本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 诚信、勤勉、尽责。 2017 年,本人将一如继往地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的 沟通,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