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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集团: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7-04-29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16
年的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6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人基本情
况如下:
    李玉,男,1944 年 1 月出生,山东济南人,汉族,中共
党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俄罗斯科学院外籍院士,曾任吉
林农业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第四届、第五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菌物学会理事长,
现任国际药用菌学会理事长,中国食用菌协会副会长,吉
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和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存在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

独 立 董 事 报告期内应出 亲 自 出 委 托 出 缺 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股东大会

姓名        席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次数

李 玉       21             17       4        0      否             2

           (二)履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召开 21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设立吉林亚泰中科医疗
        器械工程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齐齐哈尔鸿谊建材
        有限公司、大庆聚谊建材有限公司以及为所属公司借款提供
        担保等事宜,本人能够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根据专业
        知识和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2016 年,经过认真审核,本
        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共下设了四个专业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
        会的实施细则,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余委员会独立董事均占
        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2016 年,本人能够认真履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对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对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日
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定价采用市场原则,交易价格体现
了公平性、公允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
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的违规担保情
况。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金额累计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净资产的 82.7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82.76%;
无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它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705,213,679 股,发行价格为 4.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926,636,767.8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92,116,246.48 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3,112.39 元,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募集资金
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
审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认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定,对年报中披
露的薪酬情况无异议。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7 年 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吉林亚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执业经验丰富,信誉度高,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为公司
提供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充分与公司管理层、独立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高效性,同
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2015 年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448,616,264.81 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4,855,165.83 元,加上年
初未分配利润 607,836,951.84 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合计为
1,011,598,050.82 元。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公司所在
区域水泥产品需求不足,公司水泥产品销价、销量有所下降,
2015 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公
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未来发展。
    本人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
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6 年
的经营需要及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2 年,公司向东北证券签署了《关于认购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说明和承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关
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
    2014 年,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金塔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针对股份锁定等内容做出了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104 份。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能够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未发生需要更
正和补充的情况。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
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立及优化调整了
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确保了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操作和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性。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业务运营、财务管理以及重大
事项决策等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进行,
执行情况良好,有效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十一)其它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3、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6 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
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及资本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
诚信、勤勉、尽责。
       2017 年,本人将一如继往地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的
沟通,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16
年的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6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人基本情
况如下:
    黄百渠,男,1949 年 5 月出生,获英国爱丁堡大学博士
学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第八届、第九
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东北师范大学遗传与细胞
研究所所长,现任东北师范大学遗传与细胞研究所教授、
博士生导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和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存在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应出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股东大会

  姓名      席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次数

 黄百渠         21          21        0       0          否             1

           (二)履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召开 21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设立吉林亚泰中科医疗
     器械工程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齐齐哈尔鸿谊建材
     有限公司、大庆聚谊建材有限公司以及为所属公司借款提供
     担保等事宜,本人能够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根据专业
     知识和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2016 年,经过认真审核,本
     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共下设了四个专业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
     会的实施细则,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余委员会独立董事均占
     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2016 年,本人能够认真履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对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对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日
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定价采用市场原则,交易价格体现
了公平性、公允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
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的违规担保情
况。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金额累计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净资产的 82.7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82.76%;
无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它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705,213,679 股,发行价格为 4.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926,636,767.8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92,116,246.48 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3,112.39 元,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募集资金
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
审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认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定,对年报中披
露的薪酬情况无异议。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7 年 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吉林亚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执业经验丰富,信誉度高,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为公司
提供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充分与公司管理层、独立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高效性,同
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2015 年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448,616,264.81 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4,855,165.83 元,加上
年初未分配利润 607,836,951.84 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合计
为 1,011,598,050.82 元。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公司所
在区域水泥产品需求不足,公司水泥产品销价、销量有所下
降,2015 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未来发展。
    本人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
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6 年
的经营需要及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2 年,公司向东北证券签署了《关于认购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说明和承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关
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
    2014 年,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金塔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针对股份锁定等内容做出了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104 份。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能够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未发生需要更
正和补充的情况。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
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立及优化调整了
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确保了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操作和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性。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业务运营、财务管理以及重大
事项决策等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进行,
执行情况良好,有效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十一)其它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3、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6 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
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及资本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
诚信、勤勉、尽责。
       2017 年,本人将一如继往地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的
沟通,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16
年的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6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
下:
       一、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人基本情
况如下:
       马新彦,女,1958 年 10 月出生,法学博士,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
长,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吉林省法学会常务
理事,吉林省第十二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曾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现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和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存在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应出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股东大会
  姓名      席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次数

 马新彦          21          19       2       0          否             6

            (二)履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召开 21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设立吉林亚泰中科医疗
         器械工程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齐齐哈尔鸿谊建材
         有限公司、大庆聚谊建材有限公司以及为所属公司借款提供
         担保等事宜,本人能够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根据专业
         知识和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2016 年,经过认真审核,本
         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共下设了四个专业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
         会的实施细则,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余委员会独立董事均占
         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2016 年,本人能够认真履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对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对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日
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定价采用市场原则,交易价格体现
了公平性、公允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
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的违规担保情
况。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金额累计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净资产的 82.7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82.76%;
无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它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705,213,679 股,发行价格为 4.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926,636,767.8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92,116,246.48 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3,112.39 元,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募集资金
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
了审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
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定,对年报中
披露的薪酬情况无异议。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7 年 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吉林亚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执业经验丰富,信誉度高,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为公司
提供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充分与公司管理层、独立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高效性,同
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2015 年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448,616,264.81 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4,855,165.83 元,加上
年初未分配利润 607,836,951.84 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合计
为 1,011,598,050.82 元。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公司所
在区域水泥产品需求不足,公司水泥产品销价、销量有所下
降,2015 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未来发展。
    本人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
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6 年
的经营需要及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2 年,公司向东北证券签署了《关于认购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说明和承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关
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
    2014 年,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金塔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针对股份锁定等内容做出了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104 份。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能够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未发生需要更
正和补充的情况。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
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立及优化调整了
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确保了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操作和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性。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业务运营、财务管理以及重大
事项决策等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进行,
执行情况良好,有效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十一)其它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3、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6 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
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及资本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
诚信、勤勉、尽责。
       2017 年,本人将一如继往地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的
沟通,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16
     年的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6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
     下:
            一、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人基本情
     况如下:
            安亚人,男,1955 年 3 月出生,会计学教授,中共党员。
     曾任吉林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现任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教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和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存在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应出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股东大会
姓名      席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次数

安亚人        21          21        0       0         否            7

         (二)履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召开 21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设立吉林亚泰中科医疗
    器械工程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齐齐哈尔鸿谊建材
    有限公司、大庆聚谊建材有限公司以及为所属公司借款提供
    担保等事宜,本人能够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根据专业
    知识和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2016 年,经过认真审核,本
    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共下设了四个专业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
    会的实施细则,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余委员会独立董事均占
    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2016 年,本人能够认真履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对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对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日
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定价采用市场原则,交易价格体现
了公平性、公允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
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的违规担保情
况。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金额累计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净资产的 82.7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82.76%;
无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它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705,213,679 股,发行价格为 4.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926,636,767.8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92,116,246.48 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3,112.39 元,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募集资金
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
审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认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定,对年报中披
露的薪酬情况无异议。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7 年 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吉林亚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执业经验丰富,信誉度高,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为公司
提供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充分与公司管理层、独立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高效性,同
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2015 年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448,616,264.81 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4,855,165.83 元,加上
年初未分配利润 607,836,951.84 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合计
为 1,011,598,050.82 元。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公司所
在区域水泥产品需求不足,公司水泥产品销价、销量有所下
降,2015 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未来发展。
    本人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
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6 年
的经营需要及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2 年,公司向东北证券签署了《关于认购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说明和承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关
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
    2014 年,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金塔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针对股份锁定等内容做出了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104 份。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能够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未发生需要更
正和补充的情况。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
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立及优化调整了
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确保了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操作和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性。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业务运营、财务管理以及重大
事项决策等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进行,
执行情况良好,有效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十一)其它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3、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6 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
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及资本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
诚信、勤勉、尽责。
   2017 年,本人将一如继往地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的
沟通,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16
     年的工作中,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6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
     下:
            一、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人基本情
     况如下:
            周佰成,男,1974 年 11 月出生,数量经济学博士。现
     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中国国
     有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吉林省
     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常务理事。
            本人未在公司和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存在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应出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股东大会
姓名      席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次数

周佰成        16          16        0       0         否            5

         (二)履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召开 21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设立吉林亚泰中科医疗
    器械工程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齐齐哈尔鸿谊建材
    有限公司、大庆聚谊建材有限公司以及为所属公司借款提供
    担保等事宜,本人能够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根据专业
    知识和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2016 年,经过认真审核,本
    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三)在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中的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共下设了四个专业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
    会的实施细则,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余委员会独立董事均占
    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2016 年,本人能够认真履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各专业委员会能够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本人认真履行职
    责,对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对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日
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定价采用市场原则,交易价格体现
了公平性、公允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
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的违规担保情
况。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金额累计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净资产的 82.7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 1,186,96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82.76%;
无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它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6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705,213,679 股,发行价格为 4.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2,926,636,767.8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92,116,246.48 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3,112.39 元,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募集资金
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了
审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认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定,对年报中披
露的薪酬情况无异议。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7 年 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吉林亚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执业经验丰富,信誉度高,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为公司
提供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充分与公司管理层、独立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高效性,同
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2015 年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448,616,264.81 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4,855,165.83 元,加上
年初未分配利润 607,836,951.84 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合计
为 1,011,598,050.82 元。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公司所
在区域水泥产品需求不足,公司水泥产品销价、销量有所下
降,2015 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未来发展。
    本人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
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6 年
的经营需要及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2 年,公司向东北证券签署了《关于认购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说明和承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关
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
    2014 年,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金塔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针对股份锁定等内容做出了承诺。
    报告期内,公司均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6 年,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104 份。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能够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未发生需要更
正和补充的情况。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
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设立及优化调整了
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确保了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操作和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性。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业务运营、财务管理以及重大
事项决策等活动均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进行,
执行情况良好,有效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十一)其它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3、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6 年,本人本着诚信、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
阅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及资本市场舆论环境,保持与公司的密切沟通,做到了
诚信、勤勉、尽责。
       2017 年,本人将一如继往地独立履职,加强同公司的
沟通,努力为公司治理、经营发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做出更大贡献,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