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2017-05-13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已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2016 年 12 月 8 日提交了封卷材料,并于
当日完成了封卷。
2017 年 4 月 29 日,公司公告了《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以下简称“15 号文”)、《关于已通过发审会
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股票发行
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五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5 号”)和《关于再融资公
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以下简称
“257 号文”)的规定,公司出具本专项说明,具体如下:
一、2017 年一季度经营业绩亏损情况的自查
公司 2017 年一季度及同期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7 年一季度 2016 年一季度 变动率
营业收入 192,873.29 200,563.04 -3.83%
营业毛利 50,984.72 43,507.14 17.19%
利润总额 -25,061.05 -23,872.79 -4.98%
净利润 -25,409.84 -23,385.66 -8.6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9,789.16 -16,012.89 -23.5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20,004.44 -16,228.17 -23.27%
利润
如上表所示,公司 2017 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9,789.1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20,004.44 万元,2017 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较上年同期出现
下滑。
2017 年一季度经营业绩亏损及同比下滑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主营业务受季节性影响明显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建材业务,产品以水泥、熟料等建材产品为主,
由于公司建材业务均集中在吉林、辽宁等东北地区,东北地区在冬季
不利于户外作业,建材产品的需求较低,因此,公司的建材业务存在
明显的季节性。
2017 年一季度,公司建材业务的产量和销量均较低,建材业务
实现营业收入 70,480.91 万元,实现净利润-17,615.04 万元,出现季节
性亏损。
2、投资收益较上期大幅减少
公司主要参股企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较上年出现下
滑,公司 2017 年一季度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为
4,777.51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6,593.18 万元,减少了 57.98%。
此外,2017 年一季度,公司从事的房地产业务因符合收入确认
条件的地产项目较少,出现阶段性亏损;从事的医药和商贸业务虽实
现盈利,但由于所占比重较低未能弥补其他产业的亏损。
综上,公司一季度业绩亏损及同比下滑主要系受主营业务建材产
业的季节性亏损及投资收益大幅减少等因素的影响所致,公司目前的
财务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的异常情况,不会导致公司出现不符合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的情形。
二、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自查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
第 113345 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3905 号和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4202 号的审计报告。以上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2、经自查,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情况。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017 年 4 月 29 日,公司公告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因主要受
主营业务建材产业季节性亏损及投资收益较上期大幅减少等因素的
影响,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789.1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0,004.44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滑。
公司目前的财务经营状况正常,不会导致公司出现不符合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条件的情形。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
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
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也没有发生未
在本次申报材料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未受到有关
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发行人经办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立信”)未发生更换,其收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等情
况如下:
(1)收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2016 年 7 月 20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2016】8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
主要内容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为上海大智慧股
份有限公司提供 2013 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
出具的审计报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对立信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
收业务收入 70 万元,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对涉案注册会计师姜维
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2)立信收到的立案调查情况
1)2015 年 7 月 16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
的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 20151031)。该调查主要针对立信在湖
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
表审计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而进
行的立案调查。该项目注册会计师为周铮文、陶奇。目前尚未最终结
案。
2)2016 年 1 月 8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
管局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 2016001-2)。本次调查主要针对
立信在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涉嫌违反证
券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该项目注册会计师为王云成、肖常和。
目前尚未最终结案。
3)2016 年 1 月 26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
的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 2016251)。本次调查主要针对立信在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而进行的立案调查。该项目注册会计师为邹军梅、程进。目前尚未最
终结案。
(3)立信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情况
1)2014 年 8 月 26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64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包括北京湘鄂情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会美
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蒙发利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欣龙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针对上述公司 2012 年度审计,并对立信以
及注册会计师段奇、李超、庄继宁、吴海燕、王乐栋、冯金刚、李彦
峰、卞师军、李萍、张勇、诸旭敏、何卫明、谭道义、刘欢出具“警
示函”。
2)2015 年 1 月 5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2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利达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注册会计师李顺利、陈佳,主要针对该公司 2013
年度审计,并对立信出具“警示函”。
3)2015 年 3 月 4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5】19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包括上海神开石油化
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分别针对上述公司 2010-2013 年度审计,2012 年审计部分项目及
2013 年度审计,以及 2013 年度审计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专项审计,并对立信出具“警示函”。
4)2015 年 5 月 29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5】38 号。该决定涉及上
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注册会计
师钱志昂、童冰薇、康吉言、丁陈隆、葛勤、姜维杰,分别针对上述
公司 2008-2011 年度审计,以及 2013 年度审计,并对立信以及注册
会计师钱志昂、童冰薇、康吉言、丁陈隆、葛勤、姜维杰出具“警示
函”。
5)2015 年 7 月 30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26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新开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 2014 年度审计,并对立信出具“警示函”。
6)2015 年 9 月 6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8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人人乐
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 2013 年度审计,并对立信
以及注册会计师宣宜辰、杨艳出具“警示函”。
7)2015 年 11 月 2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7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河南
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 2014 年度审计,并对立信实施
“责令改正”。
8)2016 年 1 月 11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国电南
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 2014 年度审计以及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审计,对立信以及注册会计师祁涛、汪
开明出具“警示函”。
9)2016 年 3 月 4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6】30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 2014 年度审计,并对立信以及注册会计师李
长照、王志勇出具“警示函”。
10)2016 年 4 月 18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6】26 号。该决定涉及公
司包括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浙江德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湖州德
美纸制品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公司 2012 年度审计,并对立信以及注
册会计师唐涛、朱鑫炎出具“警示函”。
11)2016 年 9 月 27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5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保定天
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保定天威卓创电工
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及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审计,
并对立信出具“警示函”。
12)2017 年 2 月 17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7】12 号。该决定涉及公
司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 2014 年度审计,并对
立信以及注册会计师钱志昂、丁陈隆出具“警示函”。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现有规定,上述被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等情况
不影响立信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等工作,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朱洪山、高原未参与过上述项
目,未受到处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不构成影响。
10、发行人自提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至本专项说明
签署日,未做过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裁、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
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潜在
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
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
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投资者
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业绩亏损及同比下滑不会对本
次非公开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自封卷之日起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
止,公司没有发生“15 号文”、“备忘录 5 号”和“257 号文”中所述的影
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事项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