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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6-27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7-037 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81 号)核准,公

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48,967,851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4.70 元 / 股 ,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050,148,899.70 元,扣除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及相

关税金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015,510,799.9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全部到账,并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

具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7]

第 104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吉林亚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7 年 6 月 26 日,

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春东盛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基本信息如

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存储金额(元)
吉林亚泰(集团)股    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
                                                0101011000008472         3,018,147,410.70
份有限公司            行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包含尚未扣除的其它发行费

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与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亚泰医药产业园和亚泰建筑工

业化制品产业园的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

甲方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左道虎、李生毅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

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及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