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亚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 司第十一届第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 民币 8 亿元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