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17-06-28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7-041 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偿还银行贷款的
自筹资金的金额为75,000.00万元。
● 本次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81号),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648,967,851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
股发行价格4.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050,148,899.70元,扣除保荐费
用 、 承 销费 用和其 他 发 行费 用及相 关 税 金后 ,募集 资 金 净额 为
3,015,510,799.90元。2017年6月15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经审验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7]第1041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经足额到账,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
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以
下简称“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0101011000008472号银行账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
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 本次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资金投入(万元)
亚泰医药产业园配套设施及高新技术研发、中试
1 175,501.00 40,781.08
车间项目
2 亚泰医药产业园 B 区普药、保健品生产基地项目 46,413.00 37,548.22
3 亚泰医药产业园 D 区生物疫苗生产基地项目 93,215.00 37,504.77
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工业化制品产
4 134,896.20 114,180.82
业园项目
5 偿还银行贷款 75,000.00
合计 305,014.89
目前,募集资金已到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置
换本次发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截至2017年5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之“偿还银行贷款”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75,000.00万元,本次拟
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人民币75,000.00万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17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十一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银行
贷款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中的 75,000.00 万元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
2017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十一届第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银行贷款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中的 75,000.00 万元置换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均明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75,000 万元置换预先已经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中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
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
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并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
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中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共
计 75,000.00 万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吉林亚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中偿还银行
贷款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中准专字[2017]1435 号),认为:
亚泰集团董事会编制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
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中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的
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止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中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
资金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本次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中偿还银行贷
款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中准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亚泰集团本次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中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事项。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