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亚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 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 司本次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利益和发展需 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我们同意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