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第十一届第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18-04-14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8-022 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第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十一届第四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在公司总部
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2 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方
式发出。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15 名,实
际出席董事 9 名,董事翟怀宇先生、王广基先生、柳红女士、李玉先
生、黄百渠先生、周佰成先生分别委托董事刘树森先生、王化民先生、
刘树森先生、安亚人先生、安亚人先生、马新彦女士代为出席并行使
表决权,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年母公司实
现净利润70,020,848.69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7,002,084.87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
利润1,480,741,469.46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合计为1,543,760,233.28
元。
由于公司目前正在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建材产业向
水泥产品深加工产业链纵深发展,地产产业南京、天津、沈阳、长
春等地在建项目较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医药产业后续研发投入、
兼并重组力度加大,公司2018年资金需求量较大。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3,248,913,588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50 元 ( 含 税 )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162,445,679.40元。本年度不进行送股或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
方案尚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未来
发展和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关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2017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执业经验丰富,信誉度高,其在为公司提供 2017 年度财务
审计过程中,能够充分与公司管理层、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进行沟通,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
序,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较好地完成了 2017 年度审计工作。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高效性,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
为一年,2018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合计为 370 万元,其中
财务审计费用为 22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15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18
年4月1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
总裁宋尚龙先生、董事王友春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18年4月1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具体内容刊载于 2018 年 4 月 14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具
体内容刊载于 2018 年 4 月 14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 日 报 》 和 《 证 券 时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内容刊载于 2018 年 4 月 14 日《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六、《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根据 2017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指引
(2016 年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
订,具体修改章节如下:
1、《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三条
原为:“亚泰集团组建于 1993 年 4 月,于 1995 年 11 月 1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修改为:“公司于 1995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简称:亚泰集团,股票代码:600881。”
2、《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二条
原为:“公司的经营宗旨:遵照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运用
科学合理的经营观念和管理办法,以科研、基础产业、加工业为基础
实行多角经营,多方位发展,使公司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公司积
累资金,保障公司职工合法权益,使全体股东的投资获得满意的收
益。”
现修改为:“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多元化的产业结构、一元化
的专业管理"的发展机制,以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发展
策略,以国际国内市场为导向,将公司发展成为主业突出、产业互补、
核心竞争力优势明显、可持续发展的企业集团,为股东创造良好的经
济效益。”
3、《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
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
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经核查,征集投票权人以有偿方式进行
投票权征集的,其征集的投票权无效,无效投票由股东大会认定”。
现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
股东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经核查,征集投票权人以有偿方
式进行投票权征集的,其征集的投票权无效,无效投票由股东大会认
定。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八十二条
原为:“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司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前,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
(1)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
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5、《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八十五条
原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现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八十六条
原为:“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但是,修改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相关内容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九十三条
原为:“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决议。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如下:首届董事会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
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名股东提交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非独立董事人数总额,如各提名股东提
出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累计超出非独立董事人数总额的 1.2 倍,
按照提名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在非独立董事人数总额 1.2 倍的范围内
确定提名股东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该提案递交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如下: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总数的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名股
东提交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独立董事人数总额,如各提
名股东提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累计超出独立董事人数总额的 1.2
倍,按照提名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在独立董事人数总额 1.2 倍的范围
内确定提名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该提案递交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如下:首届监事会的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下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名股东
提交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股东代表监事人数总额,
如各提名股东提出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累计超出股东代表监
事人数总额的 1.2 倍,按照提名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在股东代表监事
人数总额 1.2 倍的范围内确定提名股东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人数。该提案递交监事会并由监事会审核后公告。职工代表监事由工
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如对董(监)事会提出的非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有异议,有权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提出新
的非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案,但提出的非独立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非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
数总额,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份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如对董(监)事会提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异议,有
权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提出新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案,但提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独立董事人数总
额,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时,新的董、监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监
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公开声
明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现修改为:“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决议。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如下:首届董事会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
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名股东提交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非独立董事人数总额,如各提名股东提
出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累计超出非独立董事人数总额的 1.2 倍,
按照提名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在非独立董事人数总额 1.2 倍的范围内
确定提名股东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该提案递交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如下: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总数的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名股
东提交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独立董事人数总额,如各提
名股东提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累计超出独立董事人数总额的 1.2
倍,按照提名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在独立董事人数总额 1.2 倍的范围
内确定提名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该提案递交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如下:首届监事会的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下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名股东
提交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股东代表监事人数总额,
如各提名股东提出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累计超出股东代表监
事人数总额的 1.2 倍,按照提名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在股东代表监事
人数总额 1.2 倍的范围内确定提名股东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人数。该提案递交监事会并由监事会审核后公告。职工代表监事由工
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如对董(监)事会提出的非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有异议,有权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提出新
的非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案,但提出的非独立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非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人
数总额,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股份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如对董(监)事会提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异议,有
权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提出新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案,但提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独立董事人数总
额,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时,新的董、监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监
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在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公开声
明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8、《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三十四条
原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
及传真方式;
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二日前。”
现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
送达、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
方式;
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二日前。”
9、《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五条
原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五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
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担任独立董事应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2、具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5、在未超过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现修改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
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担任独立董事
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2、具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5、在未超过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10、《公司章程》第十章、第二百三十七条
原为:“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及传真方式进
行。”
现修改为:“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特快专
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
11、《公司章程》第十章、第二百三十八条
原为:“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及传真方式进
行。”
现修改为:“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
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七、审议通过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7—2019)股东回报规划》;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股
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刊载于 2018 年 4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投资决策权事宜的
议案:
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
续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投资决策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继续授权公司经
营班子决定不超过 5,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宜,授权
期限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止。
董事会授权后,公司经营班子能够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
因此,董事会决定继续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决定不超过 5,000 万元(包
括 5,0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0.34%)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宜,授权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
鉴于公司部分流动资金借款即将到期,同意公司继续在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 20 亿元,期限 2
年。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所属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为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有限
公司、亚泰集团哈尔滨水泥(阿城)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哈尔滨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各 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
1,237,849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
产的 83.12%,全部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述担保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