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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集团:关于收到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二次问询函的公告2018-05-16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8-035 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 2017 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二次问询函的
                                公    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

限 公 司 2017 年 年 度 报 告 的 事 后 审 核 二 次 问 询 函 》( 上 证 公 函

【2018】0518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披露的对我部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根据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和补充

披露下列事项。

     一、关于对外投资

     1、公司近年对外投资较多,涉足多个业务板块,但问询函回

复显示除一级土地开发业务外,其他业务板块整体亏损。请逐项补

充披露近三年对外投资中购买股权的具体项目、投资金额、被投资

单位2017年年末净资产和2017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2、问询函回复显示,奇朔酒业有限公司账面存货余额2,227.58

万元为准备出售的各种葡萄酒,评估价值为5,807.42万元,增值率为
160.7%。关于该交易,请补充披露:

   (1)奇朔酒业历史沿革,历次出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并说明

与公司购买对价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

   (2)奇朔酒业原股东姓名或名称,说明与公司董监高、中层以

上管理人员、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收购时及2017年年末奇朔酒业葡萄酒的品牌、库龄、数量

及评估参考的销售价格,并说明评估大幅增值的依据;

   (4)该等收购事项的评估值是否参考盈利预测,交易对方是否

出具利润承诺,若有请说明实现情况。

    请年审会计师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3、2017年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16

亿元收购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股权的51.00%,确认商誉786.34万

元,购买价较账面净资产增值超过40倍。问询函回复显示,增值主

要来源于52个药号、商标的评估增值,系按成本法评估增值6,175万

元加上按收益法评估增值1.57亿元。关于该交易,请补充披露:

  (1)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历次出资或股权转让的

价格,并说明与公司购买对价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

   (2)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原股东姓名或名称,说明与公司董

监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52个药号、商标的具体内容,大幅增值的依据;

   (4)该等收购事项的评估值是否参考盈利预测,交易对方是否

出具利润承诺,若有说明实现情况;

   (5)收购价大幅溢价同时来源于成本法和收益法的评估增值是

否符合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
   (6)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的主要参数和计算过程,并说明与大

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2017年经营业绩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

    请年审会计师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4、问询函回复称,2014年1月亚泰地产公司与中圣地产公司及

凯程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凯程投资公司负责协助控股子公

司中圣地产公司获取开发用地,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亚泰地产

公司共计支付给凯程投资公司资金3.44亿元用于收购中圣地产公司

剩余全部股权。但2017年4月公司方才召开董事会审议购买该等少数

股权,2017年10月分别以9,510.68万元、6,023.43万元受让长春市凯

程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圣地产30%股权及吉林如一坊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圣地产19%股权,合计价款为1.55亿元,剩余1.89

亿元转为其他应收款。根据第十一届第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圣

地产2017年7月31日净资产为191.58万元,购买价格选用收益法评估

值31,702.25万元,增值率高达16,448%。关于该交易,请补充披露以

下内容:

   (1)2014年1月签订的相关协议主要内容;中圣地产公司作为房

地产公司,获取开发用地需要凯程投资公司协助的主要原因,凯程

投资公司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凯程投资公司之后是否按

照约定协助中圣地产公司获取了开发用地,以及所获取的开发用地

的具体情况。

  (2)列表披露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亚泰地产公司向凯程投资

公司支付3.44亿元的交易背景、签署协议情况、协议主要内容、历

次支付时间、决策程序或决策人、信息披露情况;
   (3)公司迟至2017年才履行决策程序决定收购中圣地产公司剩

余全部股权,请说明公司早在2014-2016年已先行支付股权转让全额

价款的原因及其合规、合理性,说明公司内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4)公司以合计价款1.55亿元收购中圣地产49%股权,但多支

付给凯程投资公司1.89亿元,根据披露公司将该笔款项转为其他应

收款。请公司明确说明:凯程投资公司对该笔3.44亿元的具体用

途;双方对该笔多支付的1.89亿元在法律性质上的界定或约定;凯

程投资公司何时还款、是否需支付利息、是否提供担保、是否存在

还款风险;凯程投资公司、吉林如一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

东、控制人、董监高情况,与公司董监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

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结合收益法评估值的主要参数,说明公司收购中圣地产

49%股权评估增值高达164倍的原因、增值项目或内容、合理性;

   (6)公司向吉林如一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购19%股权的款

项支付给凯程投资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7)请明确说明: 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子公司亚泰地产公

司共计支付给凯程投资公司资金3.44亿元,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的

资金占用,是否存在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8)请明确说明:子公司亚泰地产公司以合计价款1.55亿元收

购中圣地产49%股权,但多支付给凯程投资公司1.89亿元,是否构成

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是否存在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请年审会计师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5、问询函回复显示,2017年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

94.12 亿元,非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或自然
人,无对外担保资质故未对等提供担保。请补充披露:公司提供担

保的非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明细(披露至最终自然人或国资委),

说明与公司董监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6、问询函回复显示,2017年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

41.62亿元,其中,向吉林亚泰莲花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拆出20亿

元。请补充披露:

  (1)41.62亿元拆借资金的资金拆入方、拆入资金的具体用途、

借款时间、是否收取利息及利率、拆入方是否提供担保;

   (2)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非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明细(披露至

最终自然人或国资委),说明与公司董监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或决策人,前期信息披露情

况;

  (4)上述41.62亿元拆借资金是否存在还款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7、年报显示,2016年公司向兰海泉洲水城(天津)发展有限公

司支付1.05亿元财务顾问费,问询函回复显示,公司向该公司提供

担保30亿元,提供拆借资金9.03亿元,请补充披露:

  (1)2016年支付该笔财务顾问费的具体交易背景、相关协议内

容,并解释其商业合理性;

  (2)兰海泉洲水城经公司担保取得的资金和拆借资金的具体用

途。

    请年审会计师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三、关于实际控制人

     8、问询函回复显示,公司近三年董事、监事均由董事会、监事

会分别提名,长春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始终是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结合长春市国资委对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

等补充披露长春市国资委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请律师发

表明确意见。

     四、关于经营业务

     9、问询函回复显示,医药产业是公司重点打造的新兴支柱产

业 , 吉 林 大 药 房 是 公 司 医 药 零 售 的 核 心 企 业 , 2017 年 毛 利 率 为

37.60%,高于公司对比的老百姓;公司临床自营企业主要是中药生

产企业,吉林亚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吉

林 省 东 北 亚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86.74% 、 82.31% 、

76.18%,均高于公司对比的汉森制药,但2017年度公司医药板块净

利润亏损-0.93亿元,请补充披露:

    (1)医药板块在主要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的情况下仍然亏损

的主要原因;

   (2)医药板块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总资

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请年审会计师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10、问询函回复显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其他自然人持股23.69%,请补充披露其他自然人的具体姓名及持

股比例,与公司董监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11、问询函回复称熟料为水泥生产的半成品,在水泥生产原材

料配合比中占比60%到70%之间,而水泥其他混合材成本比熟料

低,导致水泥综合生产成本比熟料低。年报显示,熟料和水泥的销

量分别为407.4万吨、1,222.50万吨,水泥销量系熟料的3倍,但熟

料、水泥的生产成本基本相当,熟料在水泥原材料配合比占比60%-

70%,无法合理解释水泥和熟料的单位成本差异,请结合成本构成

和金额说明以上解释是否合理,核实成本数据是否准确,请年审会

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

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上交所要求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

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

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Ο 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