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0-21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吉林亚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亚泰集团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张晓蕙律师、李宗毅律师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会议的
召开程序进行审核见证。
亚泰集团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亚泰集团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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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泰集团 2020 年第十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决定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亚泰集团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
告通知,通知详细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办法、表决方
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
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通过该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为 2020 年 10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20 日 14 点。现场会议在亚泰集团
总部七楼多功能厅召开,由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亚泰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10 月 14 日,出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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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截止 2020 年 10 月 1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泰集团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
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31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33,507,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08,086,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6%;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24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5,421,32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现场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亚泰集团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
真实性负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经合法
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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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签名存档。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为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继续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奇朔酒业有限公司分别在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吉林亚泰超市有
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继续为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
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吉
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的议案;
6、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龙潭水泥有
限公司分别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
7、关于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永安堂药业有限
公司、吉林亚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分别
在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人民币循环额度贷款
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议案;
8、关于为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
司、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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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人民币循环额度贷
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议案。
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亚泰集团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相关议案的审议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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