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1-023 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十二届第四次董事会和第十二
届第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依据财政部修订和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及通知,公司需进行会
计政策变更。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十二届第四次董事
会、第十二届第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 2018 年 12 月发布的了《关
于 修 订 印 发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1 号 — — 租 赁 > 的 通 知 》( 财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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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2019 年 12 月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 21 号)(以下简称
“解释第 13 号”)、《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
〔2019〕22 号),2020 年 6 月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
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 号),本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变
更。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财政部
修订或新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符合前述财政部最新发布相关会计
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新租赁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
行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
会计处理规定》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影响
1、新租赁准则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承租人将不
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均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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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取
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
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
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
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各期间
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
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当期损益;
(5)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可以选择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付款额现值(选择简
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
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
准则,不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可比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2019〕21 号)相关会
计政策变更
(1)关联方的认定
解释第 13 号明确了以下情形构成关联方: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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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
业;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此外,解
释第 13 号也明确了仅仅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企业
不构成关联方,并补充说明了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2)业务的定义
解释第 13 号完善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构成业务的判
断条件,同时引入“集中度测试”选择,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非同
一控制下取得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等问题。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3 号,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解释第 13
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适用
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
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该
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应用该规定。该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会计政策
变更
财政部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允
许企业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
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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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
法进行会计处理。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
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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