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开展资产池及应收款链平台业务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开展资产池 及应收款链平台业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资产池及应收 款链平台业务,可以实现票据等金融资产的集中统筹管理, 减少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开展资产池 及应收款链平台业务的议案》。